吉安市井冈山开发区金庐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威力新能源(吉安)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赣0821执549号之三
判决日期:2021-04-20
法院: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安市井冈山开发区金庐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力新能源(吉安)有限公司、黄朝灿、威力长宜电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威力新能源(吉安)有限公司、黄朝灿、威力长宜电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应向吉安市井冈山开发区金庐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支付8000万元及利息9591584.867元逾期罚息1805059.32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4546.17元、律师费334571元、执行费151448元,但威力新能源(吉安)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查明,被执行人威力新能源(吉安)有限公司名下有CPCD50-RG16型杭州叉车一辆。本院2019年11月20日裁定拍卖该车辆,并经司法评估评定该车价值为80077元,2019年12月23日,本院以评估的70%计56054元的起拍价通过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2019年12月24日,买受人曾维根(公民身份证号:3601221980××××××××)以100054元的最高价竟的。买受人按照规定交清了竞买款
判决结果
车辆牌照为厂内-赣D×××××号CPCD50-RG16型杭州叉车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曾维根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曾维根时起转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周晓斌
审判员曾昭凌
审判员熊尹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许娟
判决日期
202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