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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93282万元
法定代表人:凌浩
联系方式:0791-87611218
注册时间:2002-01-31
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58号
简介:
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中的固定通信业务、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和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中的网络接入业务和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其中3.5GHZ无线接入的覆盖范围不含南昌)。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中的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网络托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含移动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与前述业务相关的网络设计与接入、投资建设、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备销售等;互联网服务;通信和网络设施的安装、施工和维修;出售、出租通信终端设备、网络设备、计算机等电子产品及其配件,并提供售后服务;设计、制作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电信业务代理服务、代收费服务、电子支付服务;软件开发与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资产投资与管理;咨询服务、培训服务、会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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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圆圆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区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赣0104民初1508号         判决日期:2021-04-20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颜圆圆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江西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江西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南昌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圆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民、被告中国移动江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芸芸、被告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冲冲、胡宇星、被告国网江西公司、国网南昌分公司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电飞、被告国网南昌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礼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颜圆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11286.46元;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日晚上,原告在位于青云谱区家中晾衣服时被高压电流击伤。家属报警后,民警勘查发现原告家窗台晾衣架上有一条网线,该网线的中间段挂在小区内的高压变压器上。后确定系被告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违规将网线穿过被告国网南昌分公司的高压变压器,致使该网线成为导电体,最终导致原告被高压电流击伤。被告国网南昌分公司对其所有的高压变压器未安装防护措施,且对高压变压器上穿搭移动网线疏于管理,应对原告身体受损承担赔偿责任。另查明,被告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系被告中国移动江西公司的分公司,被告国网南昌分公司系被告国网江西公司的分公司。事故发生后,原告于当晚被送往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期间经过两次手术,共住院治疗40天,于2019年11月11日出院。出院后,原告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后多次前往医院复诊,医生建议康复治疗,定期复诊,不适随诊。因此,未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原告将保留诉请,待时机发生另行起诉。原告多次向四被告要求协商赔偿事宜,但四被告至今未赔偿原告任何费用。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中国移动江西公司辩称,一、答辩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二、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综上,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且其以自身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此答辩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答辩人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全部请求。 被告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辩称,一、答辩人无需承担责任。答辩人对于被答辩人造成受伤的事实并不否认,但对于造成被答辩人损害的结果答辩人认为与答辩人并无关联,答辩人无需承担责任,具体如下:第一、答辩人对于造成被答辩人人身损害并无过错。被答辩人主张其受伤系因答辩人的网线违规穿过高压变压器最终导致该网线导电造成了其触电受伤的后果。然实际上,被答辩人居住地为一老旧小区,楼栋之间的布置十分错乱,答辩人为解决被答辩人网络的问题只能通过将网线拉至另一楼栋的网线箱中,此行为并不属于违规搭线。而且根据造成被答辩人受伤的该网线停放的位置我们可以看出,该网线并非处于被答辩人家中室内,而系挂在其家中晾衣架上。至于为何挂在此处,根据答辩人的了解,系因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将其家中的网络进行维修后,当答辩人准备将该网线收回时,被答辩人可能想将该段网线自己保存日后私下利用便阻止了答辩人将该网线收回,称其会自己处理。因而,答辩人已经履行了其应尽义务,亦不存在违规行为,故答辩人无任何过错,无需承担责任。二、造成被答辩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当由被告国网江西公司、国网南昌分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国网江西公司、国网南昌分公司作为造成损害事故发生事故的高压变压器的拥有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3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被告国网江西公司、国网南昌分公司需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且被告国网江西公司、国网南昌分公司作为高压活动的经营者,对于该高压变压器并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让该高压变压器与外界隔离,以防止漏电行为的发生,因而其应当就被答辩人的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第二、被答辩人需承担部分责任。如上文所述,造成被答辩人损害的原因之一即被答辩人为了将该段网线自己私下保存利用从而阻止被答辩人将该段网线回收从最后造成该网线导电造成其触电受伤。因而其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三、即便退一步,答辩人需要承担部分损害赔偿责任,但被答辩人主张的赔偿标准过高,且具体金额需等待司法鉴定结果作出。根据被答辩人主张赔偿的赔偿清单显示,被答辩人主张赔偿的部分项目需予以调整,例如交通费并无发票、误工费的计算天数应当为住院天数加医嘱休息天数共计70天、住宿费过高以及被扶养人是否需要赔偿等,此部分意见答辩人会在质证环节具体阐述。另外,赔偿的主要项目残疾赔偿金被答辩人亦是根据其之前所做的伤残等级进行计算的,对此答辩人已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故需等到法院重新对此进行鉴定,待该鉴定结果出来后答辩人再发表具体的答辩意见。综上所述,对于被答辩人的损害答辩人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即便退一步而言,贵院判决答辩人承担部分责任,但对于答辩人主张的赔偿金额,贵院亦应当依法予以调整。 被告国网江西公司辩称,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原告所称的任何法律责任。被告国网南昌分公司是经过依法注册设立的机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能承担完全民事责任,因此,原告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主体错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国网南昌分公司辩称,事发线路不是电力线路,在原告家阳台外没有任何的电力线路,根据原告所称导致其所受伤害的是一根通信线路,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该责任主体应当由电信线路的产权人和经营者即被告中国移动江西公司、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承担,因此我们认为,答辩人也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原告及其被告中国移动江西公司、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声称,高压变电器存在相关问题与客观事实不符,在原告所称的高压变电设施,我们的安装架设及日常维护都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和管理性要求,不存在原告及被告中国移动江西公司、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所称的疏于管理,或是任何法律上的过失。基于以上两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国网南昌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日晚上,原告在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的家中晾衣服时被高压电流击伤。经民警现场勘查发现一条连接在原告家窗台晾衣架上的废弃网线,该条网线是从14栋窗台正对面的楼道内迁出,其中间段被挂在小区内的变压箱上致使网线成为导电体。事故发生后,原告于当晚被送往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40天,期间经过两次手术,于2019年11月11日出院,花费医疗费62158.93元。出院医嘱为:残余小创面应积极每天换药处理,右手食指和拇指应积极地进行功能康复训练和抗瘢痕治疗,建议全休一个月。2020年4月8日原告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的伤残构成九级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1200元。2019年11月28日原告在南昌县象湖完美蝶变美容养生馆进行瘢痕治疗修复,支付费用23800元。2020年3月-5月期间原告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支付费用972元。诉讼中被告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依法组织双方选定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损伤致右手指损伤,目前检查遗留右手拇指、食指指功能丧失总分值为35分,评定为九级伤残。2、被鉴定人损伤致多处烧伤至少有一处三度烧伤,电击伤,多处深二度烧伤,身体体表7%烧伤,躯干烧伤,上肢烧伤,目前检查遗留多处瘢痕,未达到标准条款要求之规定,不构成伤残。”原告在重新鉴定期间为配合鉴定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支付费用731元。另查明,原告已于2018年11月份从原单位离职。原告的父亲于1960年3月15日生,母亲于1960年2月17日生,现居住在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原告有兄妹三人;原告共生育两名子女,男孩李彦乾,于2017年2月23日生,女孩李康妮,于2018年11月17日生。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信息、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接处警登记表、证明、结婚证、被告国网南昌分公司情况说明、现场网线位置图片(19张)以及与被告国网南昌分公司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7张)、现场拍摄视频(共8段)、通话录音(7段),、江西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一份、南大一附院患者入院卡一份、南大一附院出院证明书及疾病诊断证明书一份、住院病人发票费用明细账一份、南大一附院出院记录一份、疤痕治疗费收据一份、南大一附院门诊病历六份、南大一附院疾病诊断证明书一份、南大一附院理疗单两份、神经电生理报告单一份、江西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12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收款收据、出生医学证明两份、原告父母身份证信息各一份及身份关系证明一份、住宿费的收款收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颜圆圆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26761元; 二、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颜圆圆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人民币97183元; 三、驳回原告颜圆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颜圆圆自行承担1586元,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区分公司承担4118元,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承担1765元;鉴定费1200元(原告已经支付),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区分公司承担840元,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承担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许立元 人民陪审员肖予萍 人民陪审员于建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智博
判决日期
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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