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深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传智天际营销咨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京0111民初12162号
判决日期:2021-04-20
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深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传智天际营销咨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深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1.冻结北京传智天际营销咨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光华路支行、账号为×××的账户20000元;2.冻结北京传智天际营销咨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光华支行、账号为×××的账户10000元;3.冻结北京传智天际营销咨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光大银行北京姚家园路支行、账号为×××的账户10000元;4.查封北京传智天际营销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的别克牌汽车(保全金额30000元);5.查封北京传智天际营销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的宝马牌汽车(保全金额40000元)。申请人北京深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北京传智天际营销咨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光华路支行、账号为×××的账户20000元;
二、冻结北京传智天际营销咨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光华支行、账号为×××的账户10000元;
三、冻结北京传智天际营销咨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光大银行北京姚家园路支行、账号为×××的账户10000元;
四、查封北京传智天际营销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的别克牌汽车(保全金额30000元);
五、查封北京传智天际营销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的宝马牌汽车(保全金额4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张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杜颖
判决日期
202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