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永超与连云港泰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豫1221民初273号
判决日期:2021-04-20
法院: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永超诉被告连云港泰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政公司)、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永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灵、被告泰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二正、被告同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炳赫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杜永超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云港泰政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03540.44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6月16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工程款结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南京同力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2日,原告从被告泰政公司承包了垣渑高速公路河南段TJ-4标K59+600---K60+200范围内一分部路基土方工程,双方签订了路基挖方作业合同书。据查,被告同力公司系该案涉工程的总发包方。
工程结束后,被告连云港泰政公司向原告出具结算清单,确认原告的工程款共计983540.44元,后被告连云港泰政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380000元,尚欠工程款603540.44元至今未付,故诉讼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连云港泰政公司答辩称:1、尚欠原告工程款一事我方认可,至今未支付的原因是南京同力公司从2019年8月份借助外势力把我公司强行退场至今故意拖延不与其结算造成。2、同力公司曾代我公司支付给原告部分欠款,根据以前的代支付事实,要求判决同力公司继续代我公司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等同力公司与我公司结算完工程款后,同力公司从结算中扣除。3、如同力公司还以不欠泰政公司工程款为由拒不代支付原告工程款,请求法院让同力公司呈上与泰政公司双方签字的结算单,由法院评判。4、对原告提出的利息不予认可,当时没有约定。
被告南京同力公司口头辩称:原告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其要求在欠付工程款内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是同力公司拒绝与连云港公司结算,而是泰政公司不与我公司结算,我公司不欠付连云港泰政公司工程款,反而是已经超付了200多万元。
依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庭审举证、质证意见,本院依法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河南渑池至山西垣曲高速公路河南段建设方是绿地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方是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本案的被告南京同力公司是分包方,连云港泰政公司是南京同力公司下面的分包方。2018年2月2日,被告连云港泰政公司将其承包垣渑高速公路河南段TJ-4标一分部部分路基土方工程交由原告杜永超施工,双方签订《土方作业合同书》。施工结束后,被告泰政公司于2018年6月16日对原告施工的工程量进行结算,扣除油料后,确认欠原告工程款983540.44元,同日,双方就付款一事达成协议。后被告泰政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380000元,尚欠工程款603540.44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找被告泰政公司交涉,无果。原告无奈诉讼本院,要求被告泰政公司支付工程款603540.44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6月16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判令被告南京同力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另查:2017年6月,被告同力公司将河南渑池至山西垣曲高速公路TJ-4标号K59+600---K60+811范围内路基等工程交于被告泰政公司施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一份
判决结果
一、被告连云港泰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杜永超剩余工程款603540.44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2018年6月16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9835元,由被告连云港泰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合议庭
审判长杨保敏
人民陪审员代恩德
人民陪审员雷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丽
判决日期
202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