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正军与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刘永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青2802执178号
判决日期:2021-04-20
法院: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依据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20)青2802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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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范围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记载的金额或财产为准);
二、对被执行人方便执行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保全措施的总价值,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债务价值相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马海录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东珠仁青
判决日期
202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