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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11338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2-24408600
注册时间:1989-01-30
公司地址:天津市河北区五经路39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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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检修公司、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津0101民初1469号之三         判决日期:2021-04-20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检修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国网检修公司)、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国网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国网检修公司支付原告技术服务费681578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令被告国网公司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告与被告国网检修公司于2019年3月签订了关于“国网检修公司特高压1000KV海河变电站企业消防队消防服务”的《技术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消防服务。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国网检修公司至今未支付原告2019年1月1日至同年3月14日的服务费。又因为被告国网检修公司为被告国网公司的分支机构,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二被告承担上述法律责任。 被告国网检修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国网检修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名为技术服务合同,实际为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双方发生争议时,由被告国网检修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国网检修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河北区,故本案应由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原告与被告国网检修公司签订的关于“国网检修公司特高压1000KV海河变电站企业消防队消防服务”的《技术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内容为: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检修公司特高压交流海河变电站需进驻职业消防队,进行海河站及周边变电站应急灭火工作。技术服务方式为: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检修公司特高压交流100OKV海河变电站进驻职业消防队,配置2辆消防车,14名消防员二十四小时值班,进行海河站及周边变电站应急灭火工作。涉案合同还约定,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即被告国网检修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国网检修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河北区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姚素芹 审判员王悦 审判员冯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悦
判决日期
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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