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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785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锦石
联系方式:0513-68702747
注册时间:1996-12-01
公司地址: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简介:
对制造业、房地产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进行投资;建材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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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中南安居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粤0303民初4876号         判决日期:2021-04-19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中南安居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于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阳牧野、陈洪彬,被告委托诉讼代理孙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747505.58元及利息暂计107431.42元(以本金289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6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2020年8月23日;以本金2747505.5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4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原告变更事实和理由如下:2020年8月3日,被告因支付其员工工资、辞退员工所需的补偿金,向原告借款289万元并出具了《借据》。该《借据》载明,该笔借款的借款期限为6个月,利息为年化利率12%,计息起始时间为借款实际到账时间。2020年8月6日,原告将289万元支付至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2020年8月24日,被告通过银行账户向原告返还借款142494.42元。现借款期限于2021年2月6日届满,被告至今未偿还全部借款。 被告书面答辩意见:中南(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深圳)是江苏中南建设于2015年与深圳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设立(投资占比:中南65%,三瑞35%),目的为开发“深圳草埔城市更新项目”,中南深圳就该城市更新项目已与深圳市草埔吓屋实业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草埔吓围实业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草莆新屋吓实业股份合作公司都签署了合作意向书。2017年引进了新的投资方——深圳市和润达投资有限公司,至此股份也做出了相应调整:深圳市和润达投资有限公司占比67%;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比18%;深圳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比15%。深圳中南安居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居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此栋物业是中南深圳公司和吓屋村租赁,提供给安居公司使用。安居公司是为“中南深圳草埔城市更新项目”城市更新前期服务的公司,本公司没有其他业务。安居公司成立后截至到2021年1月,员工总数为28人。2020年1月份以来,由于中南深圳公司一直拖欠项目运营费用,导致安居公司无力发放工资。2020年1月份工资拖欠至2020年6月1日才发放。公司员工在2021年6月向深圳市罗湖区劳动监察大队提出诉求,要求公司尽快支付拖欠的2-6月工资。为了尽快发放拖欠的员工工资。被告多次和中南深圳公司的股东即原告、深圳市和润达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沟通协调,终于在2020年8月3日达成协议,暂由深圳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分司和原告按照35%和65%比例共同出资解决拖欠员工工资,今后进行核算。原告提出:由于被告和原告没有关联关系,为方便办理出资手续,需要被告走流程出具借据手续。被告为尽快解决欠薪一事,才办理了借款手续,资金到位后,被告也在第一时间将拖欠的工资及辞退人员工资全部发放到位,剩余的资金也办理了退款手续。工资发放过程中,原告派人监督了工资的发放。因此,被告所谓的欠款其实是原告支付给本公司项目原告欠付的罗服务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2020年8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89万元,计息起始时间为借款实际到账时间,款期限为6个月,年化利率为12%,借款用途为支付被告员工2020年2至7月份工资、辞退员工所需一次性补偿费。截止到本院庭审之日,《借据》履行期限届满。 2020年8月6日,原告转账支付289万元至被告指定银行账户。 2020年8月24日,被告向原告转账142494.42元。 被告当庭主张原告是被告的股东,原告当庭登录企查查APP查询被告股东构成情况为蒋小舟持股比例99%,戴小敏持股1%,被告对股东持股情况予以认可
判决结果
被告深圳中南安居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747505.58元元及利息(以本金289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6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2020年8月23日;以本金2747505.5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4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1482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482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马瑞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书香
判决日期
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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