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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68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月军
联系方式:0479-8251966
注册时间:2000-06-14
公司地址:锡林浩特市杭办东园街广泰小区院内小二楼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劳务分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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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桃诉赵玉江、谢鹏程、锡林郭勒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振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内2502民初4726号         判决日期:2021-04-19         法院: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桃诉被告赵玉江、谢鹏程、锡林郭勒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振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渠建国、被告赵玉江、谢鹏程、王振忠、锡林郭勒盟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作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赵玉江及谢鹏程共同支付拖欠原告张桃工人工资35400元及利息(从欠款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王振忠和被告锡林郭勒盟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赵玉江、谢鹏程支付原告工人工资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至2016年度被告赵玉江雇佣原告在锡市锦泰小区综合楼从事防水工程施工,施工结束后,被告赵玉江及谢鹏程为原告出具欠其35400元欠条一张。被告王振忠挂靠被告锡林郭勒盟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承包的"锦泰园小区建设工程项目"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赵玉江及谢鹏程二人,违反法律规定。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本案被告王振忠和锡林郭勒盟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赵玉江及谢鹏程支付原告工人工资,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6年12月24日被告赵玉江、谢鹏程签的欠条一份,证明:锦泰小区综合楼防水工程工资35400元。 被告赵玉江、谢鹏程辩称:对原告的诉求无异议,由于甲方没有全部支付工程款,只支付了170万工程款的80万,所以无法支付工人工资。 被告赵玉江、谢鹏程提交了以下证据:1、抵押合同,证明: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款不到位,甲方代表王振忠承诺以一套房子作抵押,剩余工程款王振忠承诺给付;2、于春签的欠条一份(工程结算),证明:已给付工程款80万元,还剩余85万元未给付。 被告王振忠辩称:开发主体是锡林郭勒盟锦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我作为实际开发人与合伙人于春挂靠锡林郭勒盟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施工,合伙约定于春负责所有的人工费和材料费,我负责办理工程方面的手续费用,由于春和赵玉江、谢鹏程签的施工合同,已经支付工程款80万,还剩余90万未支付。 被告王振忠提交了以下证据:1、王振忠和于春与锦泰房地产共同签的合作协议;2、王振忠和于春之间签的合作协议。 被告锡林郭勒盟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锦泰小区综合楼开发主体是王振忠,在施工主体是锡林郭勒盟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锡林郭勒盟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本案原告及被告赵玉江、谢鹏程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我公司也没有委托授权过任何人员与其签订合同,因此原告应与合同关系人要劳动费用;3、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锡林郭勒盟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劳务主体,涉案工程所有的施工事宜都是由开发商聘任的,因此本案中我公司不应承担给付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至2016年原告张桃受被告赵玉江、谢鹏程雇佣,为其承包的由被告王振忠和其合伙人于春承建的以锡林浩特市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由被告锡林郭勒盟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为建设主体的锡林浩特市锦泰小区综合楼从事防水工程施工,施工结束后于2016年12月24日被告赵玉江、谢鹏程为其出示欠其35400元欠条一张。后经多次索要,二被告一直推托给付。故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上述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及逾期利息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一、被告赵玉江、谢鹏程欠原告张桃施工款35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劳务工资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王振忠、被告锡林郭勒盟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玉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雅群
判决日期
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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