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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汇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甘永军
联系方式:028-84923909
注册时间:2010-12-15
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一段556-562号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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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汇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史代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川0121执异115号         判决日期:2021-04-19         法院:金堂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金堂汇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堂汇金银行)与成都锦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杏公司)、史燕清、史代彬、钟昌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史代彬、钟昌敏名下位于金堂县××镇××路××号房屋一套(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案外人刘玉芬以案涉房屋中的位于金堂县××镇××路××号房屋系其所有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请求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刘玉芬称,请求撤销对位于金堂县××镇××路××号房屋的拍卖。事实与理由:史代彬与刘玉芬在1991年离婚时,约定位于金堂县××镇××路××号××楼上的住房(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归案外人刘玉芳所有。本院在(2020)川0121执恢141号之二案件中,裁定拍卖位于金堂县××镇××路××号房屋(监证0371595、监证0371596),侵犯了刘玉芬对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故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对位于金堂县××镇××路××号××楼××房的拍卖,并中止执行。 申请执行人金堂汇金银行、被执行人史代彬、钟昌敏、史燕清、成都锦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关于金堂汇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史代彬、钟昌敏、史燕清、成都锦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根据金堂汇金银行的申请作出(2019)川0121民初608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查封登记在史代彬、钟昌敏名下位于金堂县××镇××路××号××楼的房屋(产权证号:金房权证监证字第0××5、0××6号)。2019年2月19日,本院进入(2019)川0121执保70号案件,查封了史代彬、钟昌敏名下位于金堂县××镇××路××号××楼的房屋。2019年4月8日,本院作出(2019)川0121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成都锦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偿还金堂汇金银行借款本金300万元以及从2018年11月22日起的利息、罚息,史代彬、钟昌敏、史燕清对该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2019)川0121执1121号,因金堂汇金银行与成都锦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史代彬、钟昌敏、史燕清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2020年4月22日,本案恢复执行,2021年2月20日,本院作出(2020)川0121执恢141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拍卖登记在史代彬、钟昌敏名下位于金堂县××镇××路××号××楼的房屋(产权证号:金房权证监证字第0××5、0××6号)。 另查明,1992年5月6日,史代彬将位于金堂县××镇××村××组××地出让给了案外人刘玉芬。2002年4月15日,史代彬通过新建的方式取得位于金堂县××镇××路××号××楼房屋(产权证号:金房权证监证字第0××5、0××6号)的所有权,2013年5月8日,史代彬、钟昌敏通过换证的方式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至本院查封上述房屋时止,上述房屋登记在史代彬、钟昌敏名下,所有方式为共同共有。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身份信息、房屋信息查询记录、(2019)川0121民初6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诉中财产保全补充申请书、(2019)川0121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2020)川0121执恢14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驳回案外人刘玉芬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金奕汐 审判员赵爽 审判员郑天晴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勃毅 书记员周霞
判决日期
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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