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508执392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4-19
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的(2019)苏0508民初7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原告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分别为0012748和0012716两份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12月21日解除;被告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房屋租金、押金、定金、开票税金合计74683元,并支付违约金5360元,以上合计80043元;被告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不能履行部分承担付款责任;驳回原告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24元,由原告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74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2月2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立即如实报告当前所有财产以及收到通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和申报财产。
2.2020年12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证券、保险、车辆、存款等财产情况反馈。
3.本院通过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苏州的不动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在苏州无不动产信息。
4.经委托查询,被执行人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南京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1年2月18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财产反馈情况无明显变化。
6.经关联案件查询,两被执行人在江苏省内均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其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
8.2021年3月1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82917元(含案件受理费1974元),执行费1144元,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就本院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到期后,如需继续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需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程广超
审判员吴鸿
审判员高文祥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张伟松
书记员林喆
判决日期
202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