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绪国、张金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0911民初2500号
判决日期:2021-04-19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宋绪国与被申请人张金木、泰安市雅景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泰安泰山城市发展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2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张金木、泰安市雅景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泰安泰山城市发展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宋绪国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王伟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泽
判决日期
202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