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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洛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郑怀国
联系方式:0379-69972011
注册时间:2010-07-15
公司地址:洛阳市洛龙区龙鳞路501号
简介:
电力的生产和供应、购销;电力项目建设、运行、管理;热力的生产和供应、热力生产的附属产品销售;配电网建设、运营、检修;清洁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合同能源管理;废弃资源(不含危险品)的回收加工处理、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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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洛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舞阳惠源科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豫03民特8号         判决日期:2021-04-19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华能洛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能洛阳热电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舞阳惠源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舞阳公司)、洛阳弘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弘路公司)、洛阳国兴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兴矿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经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答复,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华能洛阳热电公司请求:撤销洛阳仲裁委(2016)洛仲裁字第240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根据《合资合作框架协议》中的约定可知,在洛阳弘路重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路重钙公司)成立后,如果弘路重钙公司出现违约,则需要向华能洛阳热电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在华能洛阳热电公司出现违约时,需向弘路重钙公司的股东即本案的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样的约定显然有违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此外,根据《公司法》中的规定,在股东完成出资后即享有股东权,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在本案中即便华能洛阳热电公司出现违约行为,也应是向弘路重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非向本案的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合资合作框架协议》实际上是对弘路重钙公司成立前各股东方权利与义务做出的约定,在弘路重钙公司成立后,如果作为股东方的华能洛阳热电公司出现违约行为时,弘路重钙公司可以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追究申请人的违约责任。而不是由本案的被申请人代替弘路重钙公司追究申请人的违约责任。由此可知,洛阳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事项并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2、仲裁庭作出裁决时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且对方当事人存在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行为。仲裁庭在没有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且缺乏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裁定华能洛阳热电公司承担2000万元的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首先,北京舞阳公司、洛阳弘路公司、国兴矿业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受到了2000万元的经济损失。其次,在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中也无法看出认定华能洛阳热电公司承担2000万元违约金的法律依据,如何计算。仅凭仲裁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中主张了2000万元,便支持其仲裁请求,显然是不合理也没有法律依据的。再者,华能洛阳热电公司在仲裁庭审期间已经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华能洛阳热电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但是这些证据皆没有被仲裁庭采信。 北京舞阳公司、洛阳弘路公司、国兴矿业公司称:一、合资合作框架协议由包含本案答辩人与华能洛阳热电公司的四方共同签署,没有目标公司弘路重钙公司的签字盖章;协议中没有任何排除某项纠纷适用仲裁条款的内容。《合资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弘路重钙公司违约向答辩人承担违约责任,华能洛阳热电公司违约向其他三方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对等不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目标公司确实为四方设立,但华能洛阳热电公司拒绝履行采购义务违约时,当然造成目标公司损失也造成其他三方投入近2000万元的损失,需要华能洛阳热电公司承担,其他三方依据该协议约定向华能洛阳热电公司主张权利,则仲裁委员会完全有管辖权,并且对裁决事项同样有管辖权和裁决的权利。二、华能洛阳热电公司认为仲裁裁决2000万元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的主张是错误的,《合资合作框架协议》第八条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清晰,合同法准许当事人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进行约定,仲裁委已经综合了本案的各种因素进行了酌减。综上所述,仲裁裁决从程序到实体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华能洛阳热电公司的撤销裁决书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经审查查明:2017年2月20日,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洛仲字第240号裁决:(一)被申请人华能洛阳热电公司应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北京舞阳公司、洛阳弘路公司、国兴矿业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人民币。若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尚未给付的应付金额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三)本案仲裁费143052元,由被申请人华能洛阳热电公司承担。2010年7月29日,洛阳瑞阳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阳公司)(甲方)、洛阳弘路公司(乙方)、国兴矿业公司(丙方)签订三方《合资合作框架协议》,决定组建洛阳豫阳重钙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阳公司)实施重钙产、供销一体化,为甲方生产专用脱硫用重钙产品。协议中对豫阳公司的注册资金、各方出资及股权比例等进行了约定。协议还约定,甲方保证全部使用合资公司生产的重钙产品,在其二期扩建项目中不再自行建设脱硫用钙粉的加工设备,在合资公司生产的重钙产品在质和量满足甲方日常生产需求,且价格优于市场价的情况下,全部使用合资公司的产品,非经乙丙方同意也不向其他厂家采购产品。对于违约责任协议约定,甲方保证在豫阳公司定点采购脱硫用重钙产品并按实结算货款,豫阳公司投产后,若因甲方无故不使用豫阳公司产品,甲方应按外购重钙产品用量的双倍价款予以乙、丙方赔偿;豫阳公司保证保质保量及时供货,若豫阳公司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供货,造成甲方生产损失,豫阳公司乙丙方应给与甲方外购脱硫重钙产品价款双倍赔偿。对于争议解决方式协议约定为由洛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2010年12月28日拟合资合作的三家公司召开并形成首次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合资公司章程。2011年2月10日合资公司取得《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2011年5月28日,瑞阳公司(甲方)、洛阳弘路公司(乙方)、北京舞阳公司(丙方)、国兴矿业公司(丁方)签订了四方《合资合作框架协议》,决定组建弘路重钙公司。协议中对弘路重钙公司的注册资金、各方出资及股权比例等进行了约定。协议还约定,甲方保证全部使用弘路重钙公司生产的重钙产品,在其二期扩建项目中不再自行建设脱硫用钙粉的加工设备,在合资公司生产的重钙产品在质和量满足甲方日常生产需求,且价格优于市场价的情况下,全部使用合资公司的产品,非经乙、丙、丁方同意也不向其他厂家采购产品。协议中约定弘路重钙公司给甲方供应重钙产品数量为每日保证不少于250吨,同时根据机组的符合情况调整每日供应量。对于违约责任协议约定,甲方保证在弘路重钙公司定点采购脱硫用重钙产品并按实结算货款,弘路重钙公司投产后,若因甲方无故不使用豫阳公司产品,甲方应按外购重钙产品用量(每日干法石粉250吨,湿法石粉400吨)的双倍价款予以赔偿;弘路重钙公司保证保质保量及时供货,若豫阳公司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供货,造成甲方生产损失,弘路重钙公司应给与甲方外购脱硫重钙产品价款双倍赔偿。对于争议解决方式协议约定为由洛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判决结果
驳回华能洛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华能洛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牛永爱 审判员董艳 审判员陈加胜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殷春雪
判决日期
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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