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州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0321民初415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4-19
法院:桓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交通运输局、第三人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青州市交通运输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工程地点位于青州市××路××庙××庄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施工路段位于青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专属管辖。综上,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青州市交通运输局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青州市交通运输局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文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鑫
判决日期
202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