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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52083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
联系方式:0874-8981555
注册时间:2006-03-24
公司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南宁西路21号
简介: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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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宣威市圣佳商贸有限公司、曲靖市非公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云0302民初3030号         判决日期:2021-04-19         法院: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商业银行诉被告圣佳公司、非公融资担保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温玉琼独任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适、徐贵林,被告圣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宗斌,被告非公融资担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2015年11月24日被告宣威市圣佳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5年曲商银营流借字12210301—21号《人民币借款合同(短期)》及补充协议,约定借款本金为500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年利率7.83%,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约定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挪用贷款罚息利率在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方式还款,到期还本清息。同日,被告曲靖市非公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5年曲商银营保字12210301—21号《保证合同》,对被告宣威市圣佳商贸有限公司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因借款合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于2015年11月25日向被告宣威市圣佳商贸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5000000元。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宣威市圣佳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因不能全额偿还贷款,经被告宣威市圣佳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原告、被告宣威市圣佳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曲靖市非公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共同签订了《贷款展期协议书》,约定该笔贷款展期至2017年11月24日,担保方对该笔债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合同展期内,被告宣威市圣佳商贸有限公司仍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9年4月4日,已拖欠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36007.08元、罚息689485.28元未予偿还。被告曲靖市非公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亦未履行担保代偿义务。请求判令被告宣威市圣佳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0元,截止2019年4月4日所欠利息36007.08元、罚息689485.28元,合计4725492.36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逾期利息计算支付自2019年4月5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宣威市圣佳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被告曲靖市非公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宣威市圣佳商贸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圣佳公司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原告起诉的罚息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罚息的行业规定。 被告非公融资担保公司对原告所诉无异议。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公司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借款申请、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保证担保承诺书、保证合同、提款申请书、借据、业务受理书、借款展期申请书、还款计划及承诺书、保证担保承诺书、贷款展期协议、贷款明细查看结果及还款记录、委托协议书、律师代理费发票(均为复印件),用于证明原告诉请。 经质证,被告圣佳公司认为罚息违反规定,律师费不认可,其余无异议。 被告非公融资担保公司无异议。 被告圣佳公司、非公融资担保公司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与圣佳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83%,罚息为借款利率上加收30%。此内容的约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罚息规定的“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范围内,被告抗辩不能成立。关于律师费,在借款合同违约事件及处理项下即第十五条约定“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等)由借款人承担,律师费已有约定,圣佳公司抗辩不能成立。因此原告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其诉请,予以确认。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4日圣佳公司与原告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短期)》及补充协议,约定借款本金为500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年利率7.83%,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约定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方式还款,到期还本清息。同日,被告非公融资担保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对被告圣佳公司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因借款合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于2015年11月25日向被告圣佳公司支付人民币5000000元,然而被告圣佳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被告圣佳公司向原告申请,原告、被告圣佳公司、被告非公融资担保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共同签订了《贷款展期协议书》,约定该笔贷款展期至2017年11月24日,担保方对该笔债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合同展期内,被告圣佳公司仍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9年4月4日,仍欠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36007.08元、罚息689485.28元未予偿还。被告非公融资担保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代偿义务
判决结果
一、被告圣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36007.08元、罚息689485.28元(截止2019年4月4日)及按约定支付自2019年4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 二、案件受理费44604元减半收取22302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圣佳公司承担;被告圣佳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上述费用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非公融资担保公司对上述被告圣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合议庭
审判员温玉琼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余江玮
判决日期
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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