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启明与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昌吉供电公司、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新23民终549号
判决日期:2021-04-19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张启明因与被上诉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昌吉供电公司、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0)新2327民初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启明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
判决结果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0)新2327民初7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张启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6000元,减半收取230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上诉人张启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0.49元,减半收取23000.25元,由上诉人张启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杨洁
审判员胡婧
审判员马少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壮森
书记员王璐
判决日期
202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