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6陈美与镇江华中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1182民初376号
判决日期:2021-04-19
法院: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美与被告镇江华中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通苏达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柯利达光电幕墙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美诉称,2004年8月26日,被告镇江华中电器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母线采购及安装合同》,由镇江华中电器有限公司向张家港市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供应母线并负责安装,随后,被告镇江华中电器有限公司安排原告等人到张家港市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大楼工地进行安装。2014年9月12日,原告在安装过程中被坠落的钢管穿透右脑,经诊断为右颞叶挫伤,额顶骨开放性粉碎骨折,经医治于2014年9月26日出院,花费医疗费33027.23元,被告镇江华中电器有限公司支付20000元。经鉴定,原告智力为边缘智力,并造成人身损害9级,误工期27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现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七被告共同支付医药费33027.23元;2.判令七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37271.8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七被告承担。
被告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为江苏省张家港市,原告陈述的受伤地点即侵权行为地也为江苏省张家港市,故请求移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志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缪莹
书记员施婧
判决日期
202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