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祥荣与郭望玲、江苏吴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号:(2020)苏0581民初788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4-19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祥荣与被告郭望玲、江苏吴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吴祥荣的申请,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苏0581民初788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江苏吴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现本院已全额冻结原告吴祥荣申请保全的银行存款,对超出申请保全金额部分存款应予解除冻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解除被告江苏吴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越溪分理处的银行账号32×××94_1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被告江苏吴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三元支行的银行账号10×××44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王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依婷
判决日期
202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