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翰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11民申11号
判决日期:2021-04-19
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日照市翰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8)鲁1102民初9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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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日照市翰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一审法院认定的工程总价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5日签订《日照大学科技园服务中心网络综合布线施工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工程总价款、付款条件等;因被申请人完成施工后,存在很多问题以及未按合同施工的问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协商,就工程总价款、支付条件等达成协议,于2017年12月19日,签订了一份《日照大学科技园园区网络集成服务合同》,确认合同价款2507450元;签订了一份《日照大学科技园服务中心园区网络综合布线施工合同》,双方确认了价款为2092550元;为明确合同总价款,同日,双方又签订了《日照大学科技园服务中心园区网络综合布线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对上述两份合同签订的原因予以明确,并明确了该项目的结算总价款为460万元(250.745万元+209.255万元)。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合同的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变更。合同当事人变更合同条款、合同价款、合同履约方式,是当事人意思自治。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将合同价款变更为460万元,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本案双方争议合同价款应为460万元。(2)中证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中正信审字2018(20404)号工程建设项目结算审核报告”,不是双方工程款结算的依据,且该审计报告未按审计程序审计,并故意提供虚假评估报告。2017年度,申请人发现有电缆不符合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为8芯,但实际为4芯,被申请人称只有一小部分,并主动提出更改和解,双方于2017年12月19日,确定了工程总价为460万元,且签订了书面合同。双方之间从未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条款,该审计报告是申请人为将工程项目列入固定资产科目而实施的行为,与结算无关。在双方已经确认合同价款后,按常理,申请人不可能为多支付款项而去审计。审计人员未到现场实际检验,仅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设备清单就出具审计报告。在使用过程中申请人发现不能安装相关网络设备的问题,申请人在组织人员进行诊断检查,发现了被申请人通过使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网线、光缆及其相关设施等伪劣产品,给我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9日签订的《日照大学科技园园区网络集成服务合同》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合同所引起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11.1种争议解决方式:11.1提交日照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处理方式约定由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应该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撤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8)鲁1102民初9848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山东省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依法驳回
判决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胡建
审判员何茂田
审判员王东坤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惠超
判决日期
202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