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青杉汽车有限公司、咸宁市枫丹公共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浙0212执191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4-19
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青杉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咸宁市枫丹公共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咸宁市枫丹公交有限公司、周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12民初248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青杉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咸宁市枫丹公共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青杉汽车有限公司价款38500000元、违约金658000元(暂计至2018年2月1日)及后续违约金,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青杉汽车有限公司有权就咸宁市枫丹公共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抵押的100辆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鄂L1××××号车辆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被执行人咸宁市枫丹公交有限公司、周金华对被执行人咸宁市枫丹公共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名下的上述第三项抵押物依法变价后不足清偿的债务部分向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青杉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42590元由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2816元由被执行人咸宁市枫丹公共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0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咸宁市枫丹公共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咸宁市枫丹公交有限公司、周金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咸宁市枫丹公共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咸宁市枫丹公交有限公司、周金华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0年04月13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咸宁市枫丹公共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咸宁市枫丹公交有限公司、周金华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冻结了被执行人咸宁市枫丹公共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咸宁市枫丹公交有限公司的补贴款项,该补贴款项因主管部门暂不配合亦暂无法提取。另外被执行人咸宁市枫丹公共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的公交车辆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理,且因其系公交车辆,故暂无法处理。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青杉汽车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咸宁市枫丹公共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咸宁市枫丹公交有限公司、周金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0212执19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戴宏良
审判员陈建军
审判员舒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代书记员毛忆梦
判决日期
202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