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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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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诉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赔偿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吉行申378号         判决日期:2021-04-19         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张江因诉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公主岭市住建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3行赔终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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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张江申请再审称:1998年开发商在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实施房屋拆迁,依据当时的《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应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被申请人)责令停止拆迁并对违法拆迁房屋的开发商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而被申请人不仅没有履行这一法定职责,反而依据该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的规定,对被拆迁人张江作出限期将房屋倒出交付拆扒的公房拆(1998)第57号裁决,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江的营业用房自1998年8月2日被拆除后,其合法权益长达20年之久都无法得到保护。在此期间,因被申请人准许开发商将张江用动迁费做定金原址回购的商品门市房另行转卖,并给其核发了产权证照,造成张江合法权益受损。原审却以张江房屋已于1998年被拆迁,至今未得到合理补偿为由,判决被申请人按照公主岭市现行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以住宅房屋的安置补偿为标准,对张江履行给付补偿安置费的义务,同时判决驳回张江的行政赔偿请求,造成与已生效的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8)吉0381行再1号行政判决相违背,属枉法裁判行为。现行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是针对合法征收、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费标准作出的规定,而本案是违法拆迁,原审判决给付补偿安置费错误。张江的房照已经在1998年灭失,已经失去证明力,原审以房照记载为住宅,按住宅标准赔偿错误。被申请人在一审时未向法院提供作出裁决时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审法院应当按照申请人的主张计算赔偿数额。张江的四项赔偿请求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该案提起再审,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 公主岭市住建局答辩称,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未能及时安置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申请人原房屋为住宅用途,其要求按照非住宅房屋补偿安置,主张停产停业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申请人的赔偿请求远远超出正常合理的范围,脱离现行房屋征收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其不合法的诉求,应当予以驳回。原审判决按照现行公主岭市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对申请人予以赔偿,已经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合议庭
审判长杜鹃 审判员吴先明 审判员许家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双璐
判决日期
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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