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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6226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悦民
联系方式:010-69372305
注册时间:1981-06-09
公司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12号
简介:
制造电厂配套产品、输送变电设备、施工机具(铸造工艺除外);普通货物运输;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物业管理;修理电厂配件、发电设备、机械设备;机电设备技术开发、咨询、培训、转让及调试;投资咨询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供暖服务;销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电线电缆、塑料制品、橡胶制品、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办公用品、汽车配件、电器设备、机械设备、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除外)、服装、鞋帽、日用杂品、矿山机械;电力技术咨询(中介除外)、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出租商业用房;直流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产品研发(含样机制造、检测);生产直流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限在外埠从事生产活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中介除外)、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集成;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安装、销售、维修、机械设备;工程设计;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工程设计、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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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江都永坚有限公司与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0111民初110号         判决日期:2021-04-19         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江都永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机电设备厂、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王保调解,原告扬州市江都永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机电设备厂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扬州市江都永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合议庭
审判员李新利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刘锐
判决日期
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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