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都永坚有限公司与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0111民初110号
判决日期:2021-04-19
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江都永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机电设备厂、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王保调解,原告扬州市江都永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机电设备厂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扬州市江都永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合议庭
审判员李新利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刘锐
判决日期
202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