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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华山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8520万元
法定代表人:于英涛
联系方式:010-59930501
注册时间:2015-07-29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B座16层1605室
简介:
研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其外围设备、相关配套系列产品及零部件在内的电子产品、互联网技术;生产计算机软硬件及其外围设备、相关配套系列产品及零部件在内的电子产品(仅限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及其他相关配套产品;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工程设计、施工、布线、设备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对国内外客户及关联公司提供公司基础设施、职能部门(如IT机房、呼叫、客户服务、打印文传、财务或商务流程动作中心)外包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计算机软硬件及其外围设备、电子产品的租赁;技术咨询、设备维修与维护服务、技术支持、技术推广、技术转让;供应链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软件系统集成测试、运维、质量监理服务;数据分析;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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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华山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蓝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京0108民初7880号         判决日期:2021-04-19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紫光华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华山公司)与被告上海蓝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云网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紫光华山公司诉称:1、判令蓝云网络公司向紫光华山公司支付因蓝云网络公司取消订单造成的紫光华山公司损失共计875524.29元;2、判令蓝云网络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日,紫光华山公司、蓝云网络公司签署服务器采购合同及订单(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蓝云网络公司向紫光华山公司釆购HPE刀片服务器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紫光华山公司向蓝云网络公司供货。根据合同及采购订单的约定,蓝云网络公司应在紫光华山公司完成备货后支付订单总价款共计5999999元。合同签订后,紫光华山公司依约向紫光华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现己变更名称为新华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三公司)备货并于2018年8月12日完成了全部产品的备货。紫光华山公司完成备货后,即通知蓝云网络公司并要求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以便按时向其发货,但蓝云网络公司一直未予回复。紫光华山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28日和2018年10月9日两次向蓝云网络公司发出付款提醒函,但蓝云网络公司仍一直未能付款。2018年11月28日,蓝云网络公司书面通知紫光华山公司,因蓝云网络公司客户违约,蓝云网络公司需要取消合同下的采购。紫光华山公司收到蓝云网络公司的书面通知后,即联系该批设备的供应商新华三公司和生产厂商上海慧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与公司)寻求解决方案。新华三公司和慧与公司告知紫光华山公司因产品已经全部生产完毕,如果此时取消订单及退货将会造成慧与公司物料费、仓储费等损失,需要紫光华山公司进行赔偿。紫光华山公司随即与蓝云网络公司进行了沟通,希望蓝云网络公司不要取消产品采购,否则产生的损失需要蓝云网络公司赔偿,蓝云网络公司当时口头同意赔偿。故紫光华山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慧与公司申请取消订单,并对产品做退货处理。慧与公司通过内部核算,计算出订单取消的损失为875524.29元,并向紫光华山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计算依据。为了不影响紫光华山公司与新华三公司及慧与公司之间正在进行的其他合作项目,新华三公司与慧与公司、紫光华山公司与新华三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17日、2019年11月签署了赔偿协议,且紫光华山公司已按照赔偿协议的约定向新华三公司支付了上述全部赔偿款项。紫光华山公司在支付赔偿款项后,多次与蓝云网络公司协商沟通赔偿事宜,但蓝云网络公司却一直未给予书面的肯定答复。 被告蓝云网络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蓝云网络公司与紫光华山公司围绕2018年8月1日签署的服务器采购合同及订单发生纠纷。根据采购合同客户条款第37条:“本协议受接受订单之卖方或其关联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且当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对于合同里所约定的“接受订单之卖方……所在地的法院”,紫光华山的地址写于合同首页订单左上方,具体如下:紫光华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8号院1号楼利星行中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合同里由紫光华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约定有效,本案应该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蓝云网络公司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蓝云网络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根据该条本案亦应由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该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被告上海蓝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徐立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万晓丹
判决日期
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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