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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7102万元
法定代表人:谢向阳
联系方式:0771-5905955
注册时间:2000-03-16
公司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大道691号新媒体中心A座1楼
简介:
广播电视网络的设计、建设、改造、经营、维护、管理、多功能开发及技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信息传输服务;广播电视设备、电子设备、信息设备、教学设备、幼教设备、机电设备的购销、租赁;服务器托管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壹级;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信息咨询与系统维护;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安装、设计与施工;网络综合布线;安防工程壹级;出版物(含电子出版物)、办公设备、通讯器材、教学仪器、实验室设备、数码产品、家用电器、Ⅰ类医疗器械的销售;危险化学品批发(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体育场地设施安装、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管理,教育文化信息咨询。一般项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文具用品零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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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491民初30759号         判决日期:2021-04-19         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丘金泉、黄思霞通过本院电子诉讼平台在线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通过“广西广电网络”平台提供影视作品《鹿鼎记》的播放服务;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4700元、维权合理费用律师费5000元、取证费300元,共计10万元整。事实和理由:原告经合法授权取得影视作品《鹿鼎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性质为独占专有,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维权的权利。被告未经我公司合法授权,通过其所经营的“广西广电网络”平台非法提供上述影视作品的播放服务,极大地侵害了我公司对该影视作品享有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我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并且我公司为了维权支付了相应的合理费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绿叶视圈”专区是由珠海延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主独立开发、运营的视频播放平台,有自己独立的APP,“绿叶视圈”专区播放的内容完全由珠海延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单方提供。广西广电的机顶盒属于三网融合机顶盒,仅为第三方提供网络服务,“绿叶视圈”等独立视频软件公司虽然确实在广西广电的电视机顶盒中出现,但广西广电对上述视频软件的播放内容没法进行监控,对其是否侵权更是不知情。对此并无过错,并不侵犯被答辩人的权利,意即广西广电并非本案适合被告。且广西广电与珠海延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广西广电网络小象互动平台绿叶视圈专区合作协议》第8.1条亦明确约定,因珠海延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内容而与第三方产生的知识产权争议,由珠海延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所有的责任,答辩人不承担责任。二、广西广电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也并没有实际实施播放案涉影片的侵权行为,也没有针对案涉作品进行单独收费;三、案涉作品播放时间不过半年,点击播放人数寥寥无几,给被答辩人造成的损失微乎其微。作品播放方珠海延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也早已经主动停止涉案作品的播放,广西广电作为电视机顶盒网络服务提供方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四、广西广电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无义务实质审核、事实上也无条件实质审核海量视频内容,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因此根本不构成所谓的共同侵权。五、案涉作品系5年前商业价值极低的作品,被答辩人的侵权主张远超其价值,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律师费、公证费等损失。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涉案作品权属等相关事实 原告提交了涉案作品片尾截图,显示有“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宏影视有限公司联合出品”。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显示申报机构为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长宏影视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定时网络播放权之独占性专有使用权及其转授权授予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2013年10月8日起永久,授权区域为大陆地区(不包含港澳台)。 2014年12月20日,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作品《鹿鼎记》的独占性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性发行、销售和使用权和维权权利授权给华策影视(海宁)投资有限公司享有,授权期限为2014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19日。 2014年,华策影视(海宁)投资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作品《鹿鼎记》的独占性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性发行、销售和使用权和维权权利授权给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授权期限为2014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19日。 2018年6月28日,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维权权利授予北京伴你成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2018年7月1日到2021年6月29日。 2018年6月29日,北京伴你成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作品在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范围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权利、维权权利授权给霍尔果斯时利和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29日止。 2018年6月25日,霍尔果斯时利和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作品在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范围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权利、维权权利授权给原告,授权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29日止。 涉案作品共计50集。原告另提交有百度百科截图、人民网新闻报道网页截图,用以证明涉案作品具有较大吸引力,具有较大经济价值。 二、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 原告提交了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出具的(2019)皖淮正公证字第7887号公证书显示,2019年6月7日公证员方勇、公证人员刘灿与委托公证代理人张俊品,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红岭路58号东莲福地二单元1001室。公证员对现场使用的电视机、机顶盒、遥控器等设备和网络环境进行了检查,对录像机进行了清洁性检查。机顶盒上标注有“广西广电网络”“关注广西广电网络了解更多优惠”等内容,并附有二维码。扫描二维码结果是名为“广西广电网络”的微信公众号,该公众号的认证主体为被告。委托代理人使用上述电视机、机顶盒、遥控器等设备,开机进入首页,首页显示有“广电云”“精彩广西”等内容。在首页依次选择进入“专区”“影视”“绿叶视圈”栏目。点击搜索“暖男的爱情与战争”,显示有剧集列表,点击第1集播放时,页面弹出“该视频需要付费观看”“包月(按日)20.00元”“开通成功后可观看所有内容哦!”等内容。按照提示支付20元后开通一个月包月服务。返回搜索界面,以首字母搜索涉案作品。点击搜索结果,显示有涉案作品剧集列表。选择第1集、第22集、第38集、第50集点击播放并随机拖动进度条,均可正常播放。该公证书还取证有其他案外作品共12部。 原告主张其因维权支出了律师费、公证费,但未提交相关证据。 三、与被告抗辩有关的事实 被告提交有涉案作品豆瓣评分截图证明涉案作品的豆瓣评分极低,商业价值极低;被告提交与珠海延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被告和珠海延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分别作为甲、乙方,其中第四章甲方权利义务中,约定:“4.1甲方负责对双向互动平台的整体运营,在运营过程中,甲方与乙方协商,制定业务规范、管理办法、质量标准或服务标准。4.2甲方向乙方提供信息发布通道,为乙方提供接入服务,并负责甲乙双方合作业务代计/收费,与乙方共同开展市场推广。甲方有权根据客户需要,经过乙方上门确认后,调整包括乐家套餐在内的业务内容和结算分成规则,乙方对包括乐家套餐在内的业务内容和专区收益结算规则的调整有知情权。4.3甲方向乙方提供网络资源及用户资源,为乙方提供接入服务,并负责甲乙双方合作业务代计/收费。与乙方共同开展市场推广。”其中第八章知识产权中约定:“8.1双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问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因乙方提供服务的内容而与第三方产生的知识产权争议,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8.3甲乙双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侵犯任何一方及/或第三方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以其单方行为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侵权方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赔偿未侵权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罚款、侵权赔偿、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并消除给未侵权方可能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 被告以此证明,其是网络提供者,珠海延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才是实际的运营主体,如存在侵权行为,也是由珠海延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来承担。 原告主张被告与案外人珠海延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分工合作,构成共同侵权,但其仅向本案被告主张侵权责任。 四、其他事实 原告提交了“广西广电网络”微信公众号的截图,证明该本案被告是适格主体。 以上事实,有片尾署名截图、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授权书》、公证书及截图、百度百科截图及相关新闻报道网页截图、《合作协议》、“广西广电网络”主体信息微信公众号网页查询截图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删除“广西广电网络”平台中的涉案作品《鹿鼎记》; 二、被告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690元(已交纳);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0元(原告已预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史兆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喻航 书记员云晨阳
判决日期
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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