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安县永旭五金机电经营部与被告中民筑友房屋科技(东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湘1122民初41号
判决日期:2021-04-19
法院: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安县永旭五金机电经营部(以下简称永旭五金)与被告中民筑友房屋科技(东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筑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安县永旭五金机电经营部的法定代表人陈俊宏及其特别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三妮,被告中民筑友房屋科技(东安)有限公司的特别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艳、赵广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民筑友房屋科技(东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小剑因特别授权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永旭五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71566.93元,支付因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至之三的标准计算)。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了“东安公司工厂零星物资采购合同”,有合同为凭。依照合同,原告按照被告所需,提供其各类物资,共计货款471566.93元,除被告已付货款20万元外,下欠货款271566.93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迟迟不予给付。无奈,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271566.93元,并支付因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中民筑友辩称,根据原告提供的一份合同,合同没有相应的送货单、两份对账单,对账单上没有被告公司的盖章,不能证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2019年11月12日,原告永旭五金与被告中民筑友签订了《东安公司工厂零星物资采购合同》,合作约定由中民筑友房屋科技(东安)有限公司向东安县永旭五金机电营业部采购零星物资,物资的规格型号附有附件清单列明,物资数量以实际到货为准,金额暂估为40万元。合同还约定了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运输方式、货款支付等内容。合同第五条约定:中民筑友(甲方授权)指定收货人为蒋茂林,指定验收人为刘国明。合同含自2019年6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中民筑友向原告永旭五金采购物资的明细单,明细单显示采购物资的总价款为471566.93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永旭五金与被告中民筑友双方在合同上加盖了骑缝章。被告中民筑友已支付原告永旭五金200000元货款,下欠271566.93元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东安公司工厂零星物资采购合同》、银行转账单、送货单复印件、对账单复印件、送货发票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限被告中民筑友房屋科技(东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东安县永旭五金机电经营部投资款271566.93元及利息(利息以271566.93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0日起算,按照年利率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5374元,减半收取2687元,由被告中民筑友房屋科技(东安)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唐述贵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黄晓阳
书记员唐卓薇
判决日期
202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