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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区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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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庆伟
联系方式:024-2788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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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区支行与张铁良、温桂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辽0115民初1420号         判决日期:2021-03-24         法院: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区支行诉被告张铁良、温桂玲、张瑞良、杜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区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健、被告张铁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桂玲、张瑞良、杜秀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张铁良、温桂玲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2、要求被告张铁良、温桂玲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90000.00元及利息、罚息4687.61元,合计494687.61元(利息、罚息为2021年3月15日当日数据,应记收至实际给付之日);3、被告张瑞良、杜秀云承担此笔借款的连带给付责任;4、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张铁良、温桂玲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张铁良、温桂玲系夫妻,于2018年5月10日在原告处申请家农场(专业大户)贷款,借款额度49万元,额度期限36个月,并签定《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额度内单笔支用期限最长1年。被告张瑞良、杜秀云自愿作为保证人对此笔贷款提供担保,并签订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张铁良于2020年4月21日再次支用借款49万元,2021年4月21日到期,期限12个月,年利率10%,逾期利率13%,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还款法,前10个月按月偿还利息,从第11个月开始等额偿还本金及利息。借款后,被告张铁良在借款期限内只偿还了部分利息,于2021年3月12日逾期至今,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给付并将鱼池私下转包他人,严重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张铁良、温桂玲签订的合同编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要求被告张铁良、温桂玲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90000.00元及利息、罚息4687.61元,合计494687.61元,被告张瑞良、杜秀云承担此笔借款的连带给付责任。 被告张铁良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因暂无现款,要求缓期给付。 被告温桂玲、张瑞良、杜秀云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铁良、温桂玲系夫妻关系,被告张瑞良、杜秀云也系夫妻关系。被告张铁良、温桂玲于2018年5月10日在原告处申请家农场(专业大户)贷款,借款额度49万元,额度期限36个月,并签定《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额度内单笔支用期限最长1年。被告张瑞良、杜秀云自愿作为保证人对此笔贷款提供担保,并签订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张铁良于2020年4月21日再次支用借款49万元,2021年4月21日到期,期限12个月,年利率10%,逾期利率13%,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还款法,前10个月按月偿还利息,从第11个月开始等额偿还本金及利息。借款后,被告张铁良在借款期限内只偿还了部分利息,于2021年3月12日逾期至今,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给付并将鱼池私下转包他人,严重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张铁良、温桂玲签订的合同编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要求被告张铁良、温桂玲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90000.00元及利息、罚息4687.61元,合计494687.61元,被告张瑞良、杜秀云承担此笔借款的连带给付责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复印件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申请单复印件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借据复印件一份、余额查询明细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还款流水清单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两份,在卷佐证,已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区支行与被告张铁良、温桂玲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 二、被告张铁良、温桂玲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区支行借款本金49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截止至2021年3月23日利息、罚息为6047.32元,2021年3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区支行记账系统记载为准); 三、被告张瑞良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被告杜秀云对上述借款本息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0元,保全费2970元,由被告张铁良、温桂玲共同承担,并随上款一并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区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许贺
判决日期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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