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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崔小爱
联系方式:0546-8088838
注册时间:2009-11-30
公司地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东港村
简介:
许可项目: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五金产品零售;集装箱租赁服务;集装箱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金属制品修理;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水泥制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花卉绿植租借与代管理;消防器材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陆地管道运输。(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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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荣与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东隋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0502民初1036号         判决日期:2021-03-12         法院: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丽荣与被告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东隋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隋村委会)、第三人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丽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玉向、第三人泰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继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隋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丽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隋村委会向张丽荣支付工程款490210.03元、利息73727.59元以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490210.0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东隋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9日,东隋村委会与泰通公司签订《牛庄镇东隋村道路工程施工合同》,将东营区牛庄镇东隋村道路工程发包给泰通公司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自2016年5月9日至2016年7月7日,工程款暂定为2926922.82元。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付款方式为:1、工程全部完工后付合同值的50%;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查完成之后,资金到位后付至工程审定结算值的80%;3、余款一年内拨付。合同签订后,泰通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涉案工程于2016年7月7日全部完工,并于2016年7月15日经泰通公司验收合格投入使用。2016年8月15日,山东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审计,涉案工程的核定值为3190210.03元。但,东隋村委会仅向泰通公司支付2700000元,经泰通公司多次催要,其仍未支付剩余工程款490210.03元。2020年10月29日,泰通公司将其对东隋村委会享有的涉案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张丽荣,并于2020年12月13日通知东隋村委会债权转让事宜。张丽荣多次要求东隋村委会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损失,其均无故推诿。 东隋村委会未到庭,亦未答辩。 泰通公司述称,债权转让是真实的,因为张丽荣实际施工了涉案工程,泰通公司同意由张丽荣向东隋村委会直接主张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9日,东隋村委会(甲方)与泰通公司(乙方)签订《牛庄镇东隋村道路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牛庄镇东隋村道路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要求为2016年5月9日至2016年7月7日,总工期60日历天(如遇特殊情况,工期顺延);本工程价格为2926922.82元。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约定:1、工程全部完工后付合同值的50%;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查完成之后,资金到位后付至工程审定结算值的80%;3、余款一年内拨付。涉案工程于2016年7月7日完工,于2016年7月15日竣工验收合格;山东开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出具《牛庄镇东隋村道路工程结算审查报告》,载明涉案工程的核定值为3190210.03元,东隋村委会在该结算审定表上加盖公章。就上述工程,东营区牛庄镇会计核算中心农村财务核算部于2016年12月1日向泰通公司支付1000000元,于2017年1月25日支付800000元,于2017年7月26日支付700000元,于2020年4月27日支付200000元,合计支付工程款2700000元,剩余490210.03元工程款未支付。 另查明,2020年10月29日,泰通公司(甲方、债权转让人)与张丽荣(乙方、债权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其对债务人东隋村委会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债权包括(1)工程价款490210.03元,(2)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违约金。2020年12月13日,泰通公司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东隋村委会。上述债权转让后,东隋村委会未向张丽荣支付过工程款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东隋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丽荣支付工程款490210.03元、逾期付款利息67284.35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该工程款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张丽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20元,由原告张丽荣负担54元,由被告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东隋村民委员会负担46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江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飞
判决日期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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