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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白钰
联系方式:13849604666
注册时间:2000-03-08
公司地址:驻马店开源大道与骏马支路东南角(驻马店市开发区开源大道139号)
简介: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上述经营项目的具体内容以工信部核发的有效许可证为准)。从事通信和互联网等网络的设计、投资和建设;通信和互联网等设施的安装、工程施工和维修;经营与通信和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业务、设备销售等;出售、出租通信终端设备、互联网设备及其零配件,并提供售后服务;房屋、柜台出租,商务代理服务。销售: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智能设备、日用百货、五金、家具家居;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各类广告;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代收水电气暖费;票务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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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豫1702民初1513号         判决日期:2021-04-16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油谷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驻马店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肖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油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赫春祥,被告中国移动驻马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凯、袁亚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泰油谷公司诉称,2014年,被告与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连锁卖场进行整修,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2017年12月12日,被告及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七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享受的工程债权转让给原告。现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支付187069.72元款项,被告至今未付。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87069.72元及利息(以187069.72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2日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2020年度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中国移动驻马店分公司辩称,1、本案应由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权利。2、原告主张利息不成立。3、原告起诉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一、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资金(或者是合同未付款项)转让申请》七份,内容分别为: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因账户变更需要,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方)同意,在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将与贵公司已签署的《自有渠道乡镇营业厅新Ⅵ标示更换整修项目第二标段(遂平、确山)合同》(合同号:CMHA-25352014001463)和《自有渠道乡镇营业厅新Ⅵ标示更换整修项目第一标段(西平、上蔡)合同》(合同号:CMHA-25352014001466)所涉及保证金款项的收款权利转让给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受让方),金额为:20000元(贰万元整)。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受让方)账户信息如下:公司全称: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驻马店市中原银行分行营业部。账号:51×××35。上述合同的其他权利义务还由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方)继续承担。上述转让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或问题,均由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方)和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②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因账户变更需要,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方)同意,在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将与贵公司已签署的《2014TD连锁卖场建设门头、形象墙等整修(第贰标段遂西平)合同》(合同号:CMHA-25352014000743)所涉及未付款项的收款权利转让给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受让方),金额为:36481.20元(叁万陆仟肆佰捌拾壹元贰角整)。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受让方)账户信息如下:公司全称: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驻马店市中原银行分行营业部。账号:51×××35。上述合同的其他权利义务还由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方)继续承担。上述转让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或问题,均由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方)和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因账户变更需要,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方)同意,在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将与贵公司已签署的《2014四季度连锁卖场建设门头、形象墙等整修(第二标段西平)合同》(合同号:CMHA-25352014001362)所涉及未付款项的收款权利转让给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受让方),金额为:50271.83元(伍万零贰佰柒拾壹元捌角叁分)。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受让方)账户信息如下:公司全称: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驻马店市中原银行分行营业部。账号:51×××35。上述合同的其他权利义务还由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方)继续承担。上述转让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或问题,均由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方)和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④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因账户变更需要,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方)同意,在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将与贵公司已签署的《2014TD连锁卖场建设门头、形象墙等整修(第一标段遂平)合同》(合同号:CMHA-25352014000745)所涉及未付款项的收款权利转让给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受让方),金额为:21704.85元(贰万壹仟柒佰零肆元捌角伍分)。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受让方)账户信息如下:公司全称: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驻马店市中原银行分行营业部。账号:51×××35。上述合同的其他权利义务还由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方)继续承担。上述转让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或问题,均由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方)和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因工作需要,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方)同意,在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将与贵公司已签署的自有渠道乡镇营业厅新Ⅵ标示更换整修项目第一标段(西平、上蔡)合同,(合同号:CMHA-25352014001466)所涉及未付款项的收款权利转让给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受让方),金额为:11524.53元。(受让方)账户信息如下:公司全称: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驻马店市中原银行分行营业部。账号:51×××35。上述合同的其他权利义务还由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方)继续承担。上述转让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或问题,均由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方)和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因工作需要,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方)同意,在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将与贵公司已签署的自有渠道乡镇营业厅新Ⅵ标示更换整修项目第二标段(遂平、确山)(合同号:CMHA-25352014001463)所涉及未付款项的收款权利转让给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受让方),金额为:11054.99元。(受让方)账户信息如下:公司全称: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驻马店市中原银行分行营业部。账号:51×××35。上述合同的其他权利义务还由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方)继续承担。上述转让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或问题,均由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方)和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因账户变更需要,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方)同意,在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将与贵公司已签署的《2014年四季度连锁卖场建设门头、形象墙等整修(第一标段遂平)合同》(合同号:CMHA-25352014001358)所涉及未付款项的收款权利转让给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受让方),金额为:36032.32元(叁万陆仟零叁拾贰元叁角贰分)。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受让方)账户信息如下:公司全称: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驻马店市中原银行分行营业部。账号:51×××35。上述合同的其他权利义务还由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方)继续承担。上述转让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或问题,均由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方)和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七份转让申请书的转让方一栏中显示加盖有“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及李庆利署名,受让方一栏中显示加盖有“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及张海燕署名,同时下方还显示加盖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网络部”印章及袁亚锋署名。庭审中,原告称“涉案工程是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因结算质保金的时候,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部人员发生大的变动,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便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原告。该转让行为也是经过被告认可的。本案诉争工程的90%款项被告已经支付完毕,本案起诉的款项均为保证金及质保金,其中保证金为20000元,质保金167069.72元,以上共计187069.72元。被告及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同意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被告中国移动驻马店分公司质证称:“对七份转让申请书中加盖的被告公司的盖章没有异议,但转让方与债务接收方加盖的公章及签字真实性无法辨认。对原告主张的质保金和保证金的数额没有异议”。后因被告移动驻马店分公司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原告以诉称理由来院起诉,酿成纠纷。 另查明,1、庭审中,原告还向本院提交保证金收据一份及工程质保到期确认单六份,原告用以证明本案涉及全部工程款均已到质保期,经被告验收均无遗留问题。被告中国移动驻马店分公司质证称:“对保证金收据没有异议;对六份工程质保到期确认单加盖的被告公司的盖章及签字没有异议,对其他两个公司的盖章及签字有异议”。2、2020年10月30日,案外人朱世林以中国移动驻马店分公司为被告诉至本院,案号为(2020)豫1702民初14118号,请求中国移动驻马店分公司向朱世林支付欠款187069.72元。诉讼中,朱世林撤回了起诉。庭审中,原告称“朱世林经常承包工程,与原告及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有合作关系,朱世林也是本案涉案项目的负责人。因本案诉争的工程款中有朱世林的权益,所以朱世林便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被告。本案诉讼时效已经中断,且原告一直在向被告公司追要工程款”。被告中国移动驻马店分公司则称,朱世林起诉不能代表原告主张权利,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及原、被告双方的相关陈述在卷,经庭审质证,据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泰油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款项187069.72元及利息(以187069.72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5日开始计算至款项返还完毕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肖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刘俊杰
判决日期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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