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鑫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黔0602财保128号
判决日期:2021-04-16
法院: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铜仁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鑫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锦江支行开设账号为06×××16内存款861157.5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2117003901230415800)及保函作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鑫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锦江支行开设账号为06×××16内存款861157.5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潘庆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帅清清
书记员邱航
判决日期
2021-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