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新建与连云港美特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703民申1号
判决日期:2021-04-16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徐新建因与被申请人连云港美特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特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苏0703民初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徐新建申请再审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申请对(2020)苏0703民初538号案件再审。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美特佳公司雇佣徐新建的车辆运输石子到美特佳公司的搅拌站,采用双方都有利的结算方式:美特佳公司结算运费和加油费,不需要给付徐新建运费,由徐新建联系混凝土的购买方,混凝土的购买方不需要支付货款,直接冲抵徐新建的运费,购买方再与徐新建进行另外结算。美特佳公司与徐新建从未用现金方式结算过运费,双方所有账务在2015年已经全部结清。2.徐新建每次与美特佳公司财务结算冲抵完款项后,财务都将混凝土发货单原件退返给徐新建,并要求徐新建签订确认单,说是为了做账方便。3.原审美特佳公司向法庭提交的确认单多处伪造涂改,与徐新建提供的确认单不一致,原审法院没有查清不一致的原因。4.美特佳公司作为有限公司,有国家规定的原始财务账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美特佳公司不应该仅以确认单作为起诉依据,应该提供原始的财务账册。
连云港美特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1.发货单是记录发货数量及结算凭据,结算单以及确认单是用于双方结算最终金额而使用。我方发货时会留存相关的发货单,但与对方进行金额确认后,会将发货单交予对方,我方保留徐新建签字的金额确认单,我方的结算惯例在连云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3民初2039号以及(2018)苏0703民初1848号案件均能体现。需要明确的是,结算并不等于付款,只有在结算后才有付款行为,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均能够证明完成了结算,但是徐新建未完成付款。2.对于徐新建主张的确认单涂改问题,不一致的地方仅为落款处的日期,我公司一直认可该处涂改,涂改的原因是因为在2015年财务对账时,发现徐新建欠款未还,2016年对账,徐新建仍未给付,财务在做账时将日期的5改为6,但该涂改对本案无任何影响
判决结果
驳回徐新建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浦洪
审判员刘文风
审判员刘楠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姜晓静
书记员孙松林
判决日期
2021-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