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鄂01民辖终250号
判决日期:2021-04-16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产权公司)、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产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素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1民初13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北京产权公司上诉称,一、本案纠纷性质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原审法院忽视了本案当事人就管辖进行过书面约定的关键事实。本案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山西产权公司签署的《北文+山西文化产权交易平台开户协议》第七条明确约定:“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山西产权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管辖约定应属合法有效。二、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系对有关规定的误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仅仅适用于确定“合同履行地”,而不是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无论案由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还是服务合同纠纷,在当事人就管辖法院已有明确、有效的书面约定时,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书面约定确定管辖法院。综上,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本案合同约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审理。
山西产权公司上诉称,本案不属于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属于期货纠纷案件,应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不能在确定管辖权时按照“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这一案由确定管辖,在实体审理时又认为案涉合同是投资性质合同,依照期货管理条例等规定认定交易无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黄素凌未提交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李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黄旭慧
书记员黄晶婉
判决日期
2021-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