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川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宁县南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可克达拉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川03民初50号
判决日期:2021-04-16
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川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伊宁县南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可克达拉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川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伊宁县南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可克达拉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35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四川川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3500万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伊宁县南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可克达拉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3500万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扣押期间,不得买卖、转让(移)、抵(质)押、赠与、典当等。本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后,如需申请延长期限,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相应担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黄绚丽
审判员曾伟贤
审判员周玉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党若丹
判决日期
2021-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