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9120万元
法定代表人:曹志杰
联系方式:0551-62213000
注册时间:1993-06-30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
简介:
生产经营冷藏箱、冷冻箱及相关系列产品,自营和代理同行业产品的出口业务(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设备的销售和出口业务,医疗服务,诊所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与骆梦然、开封市豪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0191民初4830号         判决日期:2021-04-16         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凌公司)与被告骆梦然、开封市豪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华凌公司诉称,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合劳人仲(2020)第1801号裁决书的裁决第三项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华凌公司作为骆梦然的用工单位对应由用人单位履行的缴纳社保责任没有法定义务,而原裁决既裁决华凌公司负担连带责任又未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二、骆梦然受伤期间,豪德公司为骆梦然的用人单位,而豪德公司经仲裁委说明后仍不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为骆梦然缴纳社会保险,故骆梦然的工伤待遇应全部由豪德公司负担。三、骆梦然因工伤所受到的损害是由于豪德公司未依法为骆梦然缴纳社保所致,该原因导致骆梦然在发生工伤后客观上必然无法向人社局成功申报工伤待遇,也必然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的相应支付。而华凌公司已经向豪德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用,没有过错。四、骆梦然的不当操作导致了工伤事故发生并对其自身造成身体损害,骆梦然对于工伤事故的发生应负全责。综上,仲裁委裁决华凌公司对骆梦然的九级工伤待遇159925.4元与豪德公司负担连带赔偿责任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故华凌公司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华凌公司无需承担豪德公司的九级工伤待遇159925.4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骆梦然、豪德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均未应诉答辩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瞿永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朱晓伟
判决日期
2021-04-16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