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粤0606执729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4-16
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华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北京华致科技有限公司应在上述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4250.0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54250.04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1548.38元,由原告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8.38元,被告北京华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因北京华致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接受调查,未履行义务,仅通过邮寄方式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并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华致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2.56元,上述款项作为本案执行费予以扣缴。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找,尚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仍在经营的场所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判决结果
本院(2021)粤0606执7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北京华致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谢贤涛
审判员欧阳银清
审判员赖俊鑫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邵超岚
判决日期
2021-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