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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北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13987700870
注册时间:2003-12-02
公司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苑小区
简介:
物业管理,市场管理;日用品、果品、蔬菜、工艺品及收藏品、鱼具、花鸟鱼虫(不含国家保护动物)的销售;劳务派遣;清洁服务;垃圾收集、清运、处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水电维修服务;安防设备的安装、销售;石材养护、翻新;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餐饮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人工湿地工程的设计、施工;造林和更新;苗木的种植、销售;停车场服务;酒店管理服务;洗染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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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北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美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云04民终1212号         判决日期:2021-04-16         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玉溪北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苑物业)因与被上诉人郭美玉、原审被告黄存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20)云0402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北苑物业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郭美玉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郭美玉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认定上诉人“在商铺顶发生多次漏水的情况下,怠于管理,未采取措施对管道加强检查检修,提醒住户进行防范或维护”缺乏事实依据。1.上诉人一审已提交两组证据,证实对于业主所有的水管、电缆等设施设备,应先由业主报修,上诉人才能进行维护和修理。2.本案涉及的管道井位于各住户房屋的公共卫生间旁,处于业主的房间之中,检查口仅为20厘米×30厘米的小孔,上诉人没有管理的义务,也无法进行管理。3.水管属于业主所有,根据《北苑锦湖园物业管理服务公约》的约定,只有当水管漏水业主报修时,上诉人才有维修的义务。本案中,上诉人接到业主报修后,第一时间进行了处置,尽到了合理的管理职责,不存在一审法院认为“怠于管理”的情形。4.案涉小区已交付使用近二十年,相关设备设施已经部分老化,且在前几次漏水时,上诉人都需要到各家各户检查,业主应当知道或注意到自己的设备是否老化,是否需要更换,一审将检查维修义务强加给上诉人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二、一审未考虑床垫的残值,显失公平。一审认定床垫价值高达42000元,划分责任后由当事人对床垫的损失进行了赔偿,但对床垫残值却未作处理,显失公平。三、一审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判决不当。上诉人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本案也不存在侵权的构成要素,上诉人与业主之间只有服务合同关系,且上诉人已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郭美玉答辩认为一审认定其承担的责任比例过高,但对于判决结果无异议,要求维持原判。 黄存有答辩同意原判。 郭美玉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苑物业、黄存有共同赔偿其因水管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42000元;2.诉讼费由北苑物业、黄存有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郭美玉系玉溪市红塔区锦湖园205幢1楼60号商铺的承租商户,黄存有系锦湖园205幢4楼401室房屋业主。该幢房屋1楼系商铺,2至6层住户的水管未通向地面,而是通向1楼商铺顶,该商铺进行了吊顶装修。郭美玉承租经营期间,商铺顶灯位置处曾先后因201室、301室、501室的水管渗漏向下漏水。2020年3月4日,商铺顶灯位置处再次发生漏水,水往下滴漏到摆放在该位置处的智能床垫上,造成价值42000元的床垫损坏。经郭美玉通知北苑物业查看,确认系该幢房屋401室太阳能水管破裂导致漏水。 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本案郭美玉提供了收据、发票及银行流水,证明受损床垫的市场价格为42000元,北苑物业虽对该价格有异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对郭美玉主张的价格予以确认。在本次漏水发生前,商铺同一位置处已出现多次漏水,理应引起郭美玉的注意,郭美玉不应在该位置处摆放贵重物品或摆放时应采取防范措施,故郭美玉对损失的发生、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50%的责任。黄存有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内的水管未能尽到管理、维护、监管、修理的义务,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北苑物业在商铺顶发生多次漏水的情况下,怠于管理,未采取措施对管道加强检查检修,提醒住户进行防范或维护,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一、由被告黄存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美玉经济损失12600元;二、由被告玉溪北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美玉经济损失8400元。” 二审中,北苑物业提交照片三张,欲证明:涉案管道井的外观情况,管道井检查口位于住户家中,管道属于业主所有。 经质证,郭美玉提出自己是承租户,不清楚管道井的情况,不发表意见。黄存有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其补充说明:一至六楼所有的管道都在管道井里面,管道井的顶楼部分属于公共部分,物业公司可以检修,但各家各户的部分确实要进到家里才能检修。本院认为,北苑物业提交的照片客观真实,应予确认。 对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北苑物业提出,一审法官未到现场勘验,遗漏认定管道井的具体情况,错误将管道的检修义务归责于其公司。郭美玉提出,一审认定其承租经营期间,商铺顶灯位置处先后发生三次漏水错误,之前只发生过两次漏水,且漏水的位置不是顶灯处,而是其他位置,本案涉及的是第三次漏水。 经二审审理,查明:当事人对涉案管道井的情况均无异议,对管道井内水管的检修义务应由谁承担系本案争议焦点,在说理部分评析;郭美玉承租的商铺之前发生漏水的次数是两次还是三次,因当事人存在争议,无法确认,但不影响对案件的处理。其余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相一致,本院依法确认。 另查明,北苑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北苑锦湖园物业管理服务公约》第二项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项目明确:6.公用场地、设施、设备的管理及维护。7.住宅室内维修服务
判决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20)云0402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 二、由黄存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郭美玉经济损失16800元; 三、驳回郭美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郭美玉负担255元,由黄存有负担1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郭美玉负担30元,由黄存有负担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合议庭
审判长黄延林 审判员殷红珍 审判员段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邹欣
判决日期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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