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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毕丞
联系方式:0877-2666097
注册时间:2010-03-22
公司地址: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民勤街34号
简介:
房屋建筑及维修;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古典园林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建材的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环保工程施工;管道工程建筑;电气安装;建筑幕墙装饰和装修;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场地准备;电力工程施工;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架线及设备工程建筑;五金零售;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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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绍平、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云04民终68号         判决日期:2021-04-16         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李绍平因与被上诉人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佑丞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20)云0402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绍平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佑丞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佑丞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其虽在2020年1月22日收到佑丞公司21万元,并且向佑丞公司出具了借条,但其已举证证明该笔款项系佑丞公司收到“瓦窑桥建设项目”的工程款后,因该工程实际是其施工,佑丞公司才按照双方约定扣除税费和管理费后转给其,因当时临近春节,其无法开具发票,佑丞公司才要求其出具借条以便做账,该笔款项是工程款而不是借款。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实际的基础关系是建设工程纠纷,而不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以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本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佑丞公司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佑丞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李绍平偿还借款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绍平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月22日,李绍平向佑丞公司借款21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息。佑丞公司将该款项转账至李绍平在云南红塔农村合作为0234的账户内。李绍平将其中的10万元自用,其余11万元交案外人丁保才。2020年3月24日,案外人丁保才存款11万元至佑丞公司负责人毕玉峰银行账户。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绍平向佑丞公司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李绍平在佑丞公司催要时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对佑丞公司要求偿还借款的主张,予以支持。遂判决:“由被告李绍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理,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本院依职权向案外人丁保才进行询问,制作调查笔录一份。丁保才陈述,对于涉案工程,是普联兴借用佑丞公司名义中标的,后普联兴又把工程全部转包给其,工程款由佑丞公司直接转给其,李绍平是其雇佣的工人,在工地上负责管理;本案所涉21万元款项,是2020年临近春节,李绍平谎称需要发工人工资从佑丞公司处骗取,应为借款,不属于工程款。经质证,佑丞公司认为丁保才的陈述客观真实;李绍平认可该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但对丁保才的陈述内容不予认可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9元,由李绍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严光辉 审判员殷红珍 审判员段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西洋 书记员王珺
判决日期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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