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素兰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案号:(2021)粤0281执14号
判决日期:2021-04-16
法院:乐昌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任素兰与被执行人李志强、广东金鼎黄金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根据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2民终921号民事判决,李志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任素兰资产委托管理亏损款58989.79元及利息(自2012年9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该判决于2020年2月17日生效,故本案利息应计至2020年2月2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20年2月27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没有依据,故本案执行标的为58273.55元(广东金鼎黄金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判决款项70%的本息部分)、执行费774元。
经本院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李志强名下无财产,根据上述生效判决,应由广东金鼎黄金有限公司在李志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对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承担70%的赔偿责任。在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广东金鼎黄金有限公司已主动将其应承担的赔偿款项转入本院帐户。现执行款58273.5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774元已转付给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
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2民终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广东金鼎黄金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李志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情况下承担70%的赔偿责任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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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判决日期
2021-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