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娜与王家云、屠宝宝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内2921民初171号
判决日期:2021-04-15
法院: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娜诉被告王家云、屠宝宝、宁夏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第三人罗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潘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偿还原告购房款163000元,并支付利息12885.22元,以上共计175885.2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4日,实际计算至被告返还全部购房款本息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原告通过微信房源信息群了解到第三人有一套房屋出售,后原告与第三人就房屋买卖事宜进行协商,先由原告向第三人交付16000元押金,押金交付后,第三人将原告带至被告一处,此时原告才知案涉房产并非第三人所有,出售人为被告一,后第三人将9000元交付被告一,私自将剩余7000元作为中介费扣留,但原告与被告一并不认可第三人的中介身份。在得知案涉房产出售人为被告一后,原告与被告一对案涉房产买卖事宜进行协商,被告一告知原告,案涉房产为煜丰锦城小区房屋,虽然阿拉善盟煜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毓能就案涉房产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被告一已经用其他房产与李毓能进行了调换,案涉房产现属于被告一与被告二合伙做工程所得顶账房产,被告一承诺只要原告购买案涉房产,被告一与被告二就能协调阿拉善盟煜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就案涉房产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考虑后同意购买案涉房产,最终协商案涉房产价格为163000元,因第三人已经向被告一交付9000元,所以原告向被告一账户又转账154000元,被告二向原告出具收据并加盖了被告三的财务专用章,同时被告一向原告交付了阿拉善盟煜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毓能就案涉房产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但原被告前往阿拉善盟煜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案涉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时遭到公司拒绝,原告为此多次与被告一、被告二交涉要求退还购房款,但是二被告总以给解决为由拒不返还购房款。原告认为,三被告作为案涉房产的共同出售主体,现收取原告购房款却无法向原告交付案涉房产、办理购房合同,被告方已经构成违约,其应当返还原告购房款并赔偿原告损失,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请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潘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9元,退还原告潘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查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孟香宇
判决日期
2021-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