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鲁0781执2166号
判决日期:2021-04-15
法院:青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781民初4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76377.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1、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2020年11月24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线下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不动产信息,但均已被另案多次轮候查封,本案均不具备处置条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本院(2020)鲁0781执恢433号案件中的债权1337405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8月11日止。
4、上述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说明,申请执行人未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该案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鲍茂方
审判员张恩厚
审判员刘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燕国
判决日期
2021-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