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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陆港物流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635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郑虔
联系方式:0580-6203983
注册时间:2011-07-15
公司地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沙田街66号1105室(自贸试验区内)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劳务派遣业务,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场)经营,仓储服务,食品经营,场地租赁、装卸设备租赁及服务,汽车代理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物流信息咨询服务,办公服务,企业管理培训服务,物业管理,水产品收购、加工、销售,钢材、水泥、建筑材料、汽车配件、轮胎、机械机电设备、金属及金属制品、燃料油、石油焦、船舶及船舶配件、黄金、贵金属销售,国际、国内货运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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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月娣、舟山市位海水产有限公司、舟山陆港物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浙0903民初1955号         判决日期:2021-04-15         法院: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月娣与被告舟山市位海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位海公司)、第三人舟山陆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根据被告位海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陆港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张月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旭光、被告位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行舟、第三人陆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金涛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本院受理陆港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本案裁定中止审理,于2020年11月23日恢复诉讼。因当事人申请案外自行调解,扣除审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月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位海公司赔偿医疗费956.80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70000元、护理费2880元、营养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9798元、司法鉴定费1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191984.8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1日上午,张月娣、位海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约定位海公司雇佣张月娣作为生产加工车间及其他杂物工作管理人,年薪十二万。2018年9月13日,张月娣被位海公司派往陆港公司履行工作职责。当日16时30分左右,张月娣在打包发货时被陆港公司铲车撞倒,铲车压到张月娣右脚脚踝,因铲车司机没有听到张月娣呼救声,导致其右脚脚踝被压一分钟左右,后经周围同事告知后,又因操作不当压伤了张月娣膝盖及小腿。张月娣伤后被送到广安医院接受治疗,拟“左腓骨近端及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伴皮肤血障运障碍,右膝关节挫伤”收入住院,次日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左腓骨近端及胫腓骨远端骨折切复内固定术,住院95天于2018年12月17日出院。2019年10月24日,张月娣再次住院,行左胫骨内固定拆除术,住院8天于2019年11月1日出院,二次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75357.18元,护理费11520元,其中20000元医疗费及护理费11520元由位海公司支付,55357.18元医疗费由陆港公司支付,金额为75357.18元的两张住院发票及金额11520元的护理费支付证明由陆港公司拿去。张月娣于2020年7月委托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瑞金医院舟山分院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及三期鉴定,鉴定意见书显示评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十级伤残,护理及营养期限均120天,误工期限210天(均包括住院时间)。综上,张月娣在工作中受伤,位海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张月娣诉至法院。 位海公司辩称:一、对于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无异议,劳务协议中约定张月娣年薪12万,工作职责为生产加工车间的管理,包括安全管理;二、张月娣在生产过程中的操作应该严格按规章制度进行,违反相应规章制度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关于2018年9月13日事故发生经过,包括责任的问题,位海公司未在场,需要根据陆港公司的陈述予以确认;三、关于伤后损失问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四、事故发生后,位海公司向张月娣支付了2018年7月份工资5000元,8月份工资5000元,9月14日支付现金20000元(其中工资15000元),9月19日支付现金20000元(用于支付医疗费),2019年8月至10月15日工资25000元,另预付医疗费5000元,护理费3600元,合计83600元。 陆港公司辩称:一、事故发生原因主要是张月娣在指挥其他人员操作时,倒着走路,并且在走路时没听到驾驶员倒车铃声。张月娣主张铲车司机没有听到呼叫声导致又压了一分钟左右,不符合实际,在现场视频上可见事故经过就十多秒;二、关于伤后损失问题,对误工费有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事故发生后,陆港公司已垫付59364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1日,张月娣与位海公司签订《劳务协议》。2018年9月13日下午,张月娣在陆港公司冷库对货品进行打包作业管理,由西转身向东行走时,被陆港公司由北向南倒车的铲车撞倒压伤。张月娣伤后即被送至广安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左胫腓骨远端及腓骨近端粉碎性骨折伴皮肤血障运障碍2.右膝关节挫伤3.右外踝骨折伴距腓韧带损伤4.高血压病Ⅱ级。次日行左胫骨远端及腓骨近端骨折切复内固定术,住院95天于2018年12月17日出院。2019年10月24日,张月娣再次至广安医院住院治疗,行左胫骨内固定拆除术,住院8天于2019年11月1日出院。出院后又门诊多次,合计花费医疗费用77401.75元,其中医疗费25000元由位海公司支付,51444.95元由陆港公司支付。另位海公司预付赔偿款8600元,陆港公司预付赔偿款7920元。2020年8月4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舟山分院司法鉴定所作出舟瑞金所[2020]临鉴字第3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被鉴定人张月娣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十级伤残,评定其护理及营养期限均120天、误工期限210天较为合理(均包括住院时间)。 另查明,一、根据陆港公司提供的事故现场视频显示,视频左上角标注时间“09-13-2018星期四16︰10︰56”至“09-13-2018星期四16︰11︰00”期间,陆港公司司机驾驶铲车由北向南倒车时,与由西向东行走的张月娣发生碰撞。在此事故中,铲车车速较快,司机未查看后方走动行人,张月娣在行进过程中,侧身行走,未注意观察前方来车;二、陆港公司提供的铲车司机靳卫海、在场人戴琦证明,陈述铲车倒车时有蜂鸣提示音。对此张月娣表示现场作业环境嘈杂,人比较多,即便有倒车声也没有注意到;三、审理中,陆港公司表示其向张月娣垫付的款项可在本案中视同位海公司支付,后续双方另行处理
判决结果
一、舟山市位海水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张月娣伤后损失145000元; 二、驳回张月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张月娣承担160元,由舟山市位海水产有限公司负担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庄嘉超 代书记员夏思维
判决日期
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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