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健飞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浙0212民特491号
判决日期:2021-04-15
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黄健飞关于确认(2021)浙0212民诉前调5440号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李晓玲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黄健飞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于2021年4月6日经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申请人黄健飞支付申请人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合计3116元,于2021年4月10日前付清
判决结果
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2021)浙0212民诉前调5440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李晓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戚丹燕
判决日期
2021-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