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贡一制药装备有限公司诉吉林省通化博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吉05民终1090号
判决日期:2021-04-15
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通化市贡一制药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贡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通化博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20)吉0582民初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贡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贡进德,博祥公司诉讼代理人李明、衣焕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通化市贡一制药装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吴兴彦
审判员修勇
审判员王立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妍
判决日期
2021-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