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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长江荣艺和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13801133900
注册时间:2016-03-30
公司地址: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伊宁园区惠宁路999号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园A611室
简介:
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除外);著作权代理服务;动画、动漫设计、制作(电影除外);向文化影视项目投资;电影电视节目拍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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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长江荣艺和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国投华信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01民初12098号         判决日期:2021-04-15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伊犁长江荣艺和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伊犁长江公司)与被告国投华信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国投华信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伊犁长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霞、井珊珊,被告国投华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洋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国投华信公司给付票据号码为23131000011452019010231931413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票据款500000元;2.要求国投华信公司赔偿伊犁长江公司利息损失,以票据款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7月20日为10951.39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国投华信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伊犁长江公司与浙江力天影视有限公司就开展影视作品著作权授权许可使用事宜签订了《独占专有授权许可协议》,伊犁长江公司为授权方,浙江力天影视有限公司为被授权方,许可使用费为3900000元。2019年7月18日,浙江力天影视有限公司将票据号为231310000114520190102319314131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伊犁长江公司用于支付许可使用费500000元。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记载,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国投华信公司并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收票人为北京国龙影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票据金额为500000元,后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经连续背书,最后浙江力天影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背书转让给伊犁长江公司。因伊犁长江公司财务人员疏忽,于2020年2月14日提示付款,票据状态显示“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伊犁长江公司将逾期提示付款原因向国投华信公司进行说明后,国投华信公司告知其已与北京国龙影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合同并登报声明,拒绝承担票据兑付义务,故伊犁长江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国投华信公司辩称,不同意伊犁长江公司的诉讼请求。1.票据的无因性并非绝对而是相对,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直接的票据前后手之间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但伊犁长江公司提供的贸易合同存在重大瑕疵,亦未能证实无形资产(独家授权)已经交付给其前手。2.本案不排除伊犁长江公司与其前手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可能性,“走单走票不走货”的可能。双方通谋的虚假意思表示下的票据关系无效,而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效。3.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涉案票据的承兑义务也不应由国投华信公司承担。国投华信公司虽开具的商票,但是商票对应的基础合同根本未得到履行,同时,国投华信公司也没有获得其他任何形式的对价,而北京国龙影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却把票据多次背书,最后给伊犁长江公司,伊犁长江公司未支付实际性代价就获得票据,这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且,北京国龙影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承诺这批票据都由其承担责任,如果再由国投华信公司承担承兑义务,可能会导致票据的两次兑付。4.伊犁长江公司未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径行行使追索权,法院依法应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是拒付票据状态上会显示:拒付追索待清偿、提示付款待签收等字样,伊犁长江公司才有权行使票据追索权。他自己点错了,并没有行使付款请求权,只是点错了,承兑时间到了,才显示“逾期提示付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月2日,国投华信公司开具票据号码为231310000114520190102319314131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1月2日,金额为500000元。出票人及承兑人为国投华信公司,收票人为北京国龙影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月3日,北京国龙影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将此票背书转让给天津海视百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月10日,天津海视百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海宁艺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2019年1月11日,海宁艺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天津洪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9年1月15日,天津洪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北京天瑞派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6月17日,北京天瑞派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东阳法宝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9年7月15日,东阳法宝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浙江力天影视有限公司。2019年7月18日,浙江力天影视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伊犁长江公司。 2020年2月14日,伊犁长江公司要求兑付涉案票据,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 2020年3月16日,国投华信公司向伊犁长江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我公司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票号:231310000114520190102319314131)金额500000元,接票方北京国龙影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后北京国龙影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又将该票据转背书给第三方,因我公司已经与北京国龙影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合同并登报声明,且北京国龙影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承诺承担该笔债务,所以我公司不承担该票据的兑付义务。 另查,2018年6月3日,浙江力天影视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伊犁长江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独占专有授权许可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原始所有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取得相关著作权并有权转授权的视听作品,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授权甲方可自行向用户播出或以任何方式转授权给第三方使用该授权作品。授权作品为《婚姻历险记》,发行许可证号(津)剧审字(2016)第012号,首播日期2018年7月3日,首播卫视安徽卫视。甲方获得授权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网络定时播放的权利、电视播映权、音像制品发行权、维权、转授权的权利。本协议约定授权权利的许可使用费共计3900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伊犁长江公司提交了231310000114520190102319314131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在伊犁长江公司企业网上银行电子票据中留存的公证书及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天津津源影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声明函、浙江力天影视有限公司出具《婚姻历险记》播出母带验收单。国投华信公司对上述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 庭审中,国投华信公司提交北京国龙影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出具的商票情况说明,证明北京国龙影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承担相应债务。伊犁长江公司认为其是基于票据付款请求权向国投华信公司主张权利,国投华信公司与北京国龙影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承诺不影响国投华信公司作为付款人的兑付义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情况说明、公证书、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声明函、验收单、独占专有授权许可协议,被告提交的商票情况说明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被告国投华信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伊犁长江荣艺和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票据号为23131000011452019010231931413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4455元,由原告伊犁长江荣艺和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被告国投华信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4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黄莹荧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杨凯怡
判决日期
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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