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乾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芳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黔2629民初180号
判决日期:2021-04-15
法院: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贵州乾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蔡芳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乾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1906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河县支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为6615492021522629000002)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蔡芳军银行账户存款11906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115.00元,由申请人贵州乾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谢隆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祖宇
书记员王福湘
判决日期
2021-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