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谢芝伟、孙丽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新0104民初493号
判决日期:2021-04-15
法院: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天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谢芝伟、被告孙丽、被告呼图壁县一O五团谢氏鸿达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三人新疆天康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新疆天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天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因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现退回原告2184.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尚晓宁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汪雪
判决日期
2021-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