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城建十五局第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0111执88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4-14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建十五局第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民终6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01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车辆、商业保险权益等信息。2021年01月26日,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2021年02月01日,本院前往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2021年2月05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以上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3月2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黄婉庭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黄婉庭表示同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刘华波
审判员秦海
审判员杨眺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邓翰菲
判决日期
2021-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