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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项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贺香缘
联系方式:0518-85836799
注册时间:2015-07-20
公司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巨龙南路66号君悦财富广场4号楼2单元401室
简介: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楼宇智能化工程、钢结构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景观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水利工程、室内水电安装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装饰材料、办公家具的批发与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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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0江苏项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706民初4600号         判决日期:2021-04-14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项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项东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特艺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项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特艺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江苏项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款项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369.87元(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9日起按年利息6%计算至2020年7月29日止2630.14元,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8月4日计739.73元),合计103369.87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律师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为承揽连云港市儿童医院病房楼装饰装修工程内装工程项目的需要,于2020年4月15日向被告汇款50万元,用于交纳投标保证金。其后未能中标。2020年6月15日,该50万元保证金已全额返还给被告。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20年7月29日返还原告款项40万元,余额10万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拖延未付。现起诉请求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深圳特艺达公司未到庭,但提供二份书面答辩状,其中2020年9月20日的答辩意见为:1.被答辩人起诉状所述与事实不符,其诉求没有任何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2.缪芙蓉、吴腾并非答辩人的员工,答辩人未授权此二人代表单位开展涉案招投标工作;3.答辩人保留向原告追究经济赔偿责任的权利。2020年12月2日补充答辩意见为:经答辩人查询,连云港市儿童医院病房楼项目并未竞标成功,如确实系被答辩人委托的项目且答辩人扣留了10万元投标保证金,那么在被答辩人支付了应付的委托费用及相应成本支出5万元后,答辩人愿本着诚信合作、友好协商的态度和解此案,向被答辩人支付剩余的5万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原告举证微信聊天记录、收款账户图片、银行电子回单、国内支付回单、银行交易查询记录、投标函、法人证明、授权委托书、投标人承诺书、投标人基本情况表、财付通协查复函、社保缴费明细、表彰决定、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招标费用清单等,本院对上述证据依法审查后综合予以认证。 根据以上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份,原告借用被告的资质投标连云港市儿童医院病房楼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内装工程施工工程,之后并未中标。 2020年4月15日,原告通过王某江苏银行62×××90账户转账50万元至缪芙蓉上海浦发银行62×××14账户。王某系原告法定代表人贺香缘的母亲。 2020年6月份,原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与被告工作人员陈某沟通保证金退还事宜,陈某在微信中认可是王某的62×××90账户打款50万元保证金,并且保证金会退回该账户。 2020年7月29日,缪芙蓉62×××14账户转账40万元至王某62×××90账户。 被告在答辩意见中并未否认尚有10万元保证金未返还原告的事实,并且被告要求扣除相应成本支出5万元后返还原告剩余5万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项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项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将该款项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
合议庭
审判长万路遇 人民陪审员贺君 人民陪审员王莲娣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陈彦吉
判决日期
202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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