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鑫通达五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四川天之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安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青0104民初4429号
判决日期:2021-04-14
法院: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鑫通达五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之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安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德平、张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青海鑫通达五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54680元、利息121485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过协商,原告向被告负责的西宁绿地公馆项目供应水泥,经结算总货款为694680元,但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后就剩余款项454680元未予支付,故请求法院支持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重庆安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重庆安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渝北区金童路251号8栋1单元40-4,该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被告重庆安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文宽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乐鑫
书记员郎晨
判决日期
2021-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