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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贵歧
联系方式:0316-2591004
注册时间:1999-04-07
公司地址:廊坊开发区华祥路118号新奥科技园B楼
简介:
能源工程技术的研究、开发、集成与转化;石油和煤炭能源、催化材料、洁净煤炭转化、一碳化工工艺、应用化学、环保工程、工程测量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对外承包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测量、工程咨询;市政行业(城镇燃气工程、热力工程)专业设计,化工石化医药行业设计,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管道输送)专业设计;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设计,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天然气加气子站的建设及相关设备的租赁,锅炉安装,压力管道设计及安装,压力容器设计及制造,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工程设备及所需物资的采购与销售;(以上凭资质经营)石油化工工程检维修(以上凭资质经营);销售:反应器、填料、余热锅炉,化学试剂和助剂、化学用品(化学危险品除外);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下项目由分公司经营:能源及环保装备的集成制造;天然气加气站成套设备的设计、制造;以上自产产品的销售及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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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高邑亿泰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冀0127民初722号         判决日期:2021-04-09         法院:高邑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地能源公司)与被告高邑亿泰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邑亿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忠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邑亿泰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原告合同款297000元人民币;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合同款的违约金87500元人民币;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9月签署了《工程总承包合同》根据该总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作为被告汽化站设备采购、施工、安装总承包,全面负责项目设备采购、工程施工,并详细约定了项目从施工到竣工验收环节的相关问题。合同约定总价款为人民币875000元整,其中设备费为600000元人民币,安装工程费为275000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预付款128000元人民币,发货前被告应向原告支付450000元人民币,被告最迟于2017年间9月30前应向原告支付253250元人民币,留5%的质保金于装备运行合格满13个月后的5日内支付;合同约定被告延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逾期金额的0.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合同并就质量验收、保修、安全施工等事宜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署生效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约定装置按时交付被告并完成安装,验收合格。但被告截止2017年6月30日仅向原告支付了578000元人民币,尚欠原告297000元人民币,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推该拒绝支付。原告认为,合同一经签署生效,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被告拒绝支付原告合同款项的行为已属严重违约,侵害了原告应享有的合同权益。故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高邑亿泰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作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发包人高邑亿泰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1.1工程名称高邑亿泰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汽化站;1.2工程地点河北省高邑县河北方益陶瓷有限公司院内;1.3工程内高邑亿泰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汽化站设备销售及安装;1.4承包方式设备采购、施工总承包;1.5承包范围(1)承包方负责设备的生产、运输、吊装(2)承包方负责空温式主汽化器之间至电加热水浴复热器至调压计量撬至用气点之间的工艺管路安装(3)安装含人工费、材料费、探伤费、防腐漆费用。不含现场各种支架的制作及安装(4)发包方负责将电缆接至电加热水域复热器处(5)其他技术要求见《技术规格书》(6)合同价格不包含设备及工艺管路的报检报验费;2.1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7月,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0天。如遇特殊原因无法完工的,双方协商顺延工期;9.1本工程总预算价格(含增值税)为人民币875000元(大写:捌拾柒万伍仟元整),其中:设备费用为人民币600000元(大写:陆拾万元整);安装工程费为人民币275000元(大写:贰拾柒万伍仟元整);9.2工程竣工后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到场验收;9.3.1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预付款人民币12.8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元整);承包方通知发包方发货,发包方于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方支付发货款,即人民币45万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发包方最晚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承包方支付货款人民币25.325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伍万叁仟贰佰伍拾元整);质保金为合同总金额的5%,即人民币4.375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发包方应于货物调试运行合格满一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合同货物全部到达交货地点满13个月后5个工作日内(以先到为准)向承包方全额支付质保金(无息)。9.3.2如发包方拒付合同价款或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合同价款,每逾期一日发包方应按照逾期未付金额的0.3%计算,向承包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延期付款超过30天的,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发包方除支付逾期违约金外还应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9.5支付方式:银行转账。委托第三方支付合同价款的,需要提供委托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合同加盖由原、被告公司的公章。原告称,签订合同后,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且涉案汽化站工程已于2017年10月15日由中海油河北能源有限公司承租并向河北方益陶瓷有限公司正常供气。原告认可被告已向原告支付预付款和发货款共578000元,剩余工程款29700元未付。以上有工程总承包合同、发货清单两张、情况说明及庭审笔录证实
判决结果
被告高邑亿泰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97000元及违约金875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68.0元,由被告高邑亿泰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邮编:051330;收件人:高邑县人民法院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郭建朝 人民陪审员张胜辉 人民陪审员赵力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阳阳
判决日期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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