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七大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旌路化纤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浙0681破申21号
判决日期:2021-04-09
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诸暨市××路化纤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浙江旌路化纤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浙江旌路化纤有限公司,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查明:浙江旌路化纤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10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5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制造销售涤纶纤维、其他合成纤维、针纺织品、服饰、鞋、帽;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2018年8月1日,本院作出(2018)浙0681民初86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石柜光应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申请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8)浙0681执902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被申请人在本院另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尚未履行完毕
判决结果
一、受理申请人诸暨市七大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对被申请人浙江旌路化纤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绍兴通大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浙江旌路化纤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斯丽英
审判员荣文华
审判员周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蔡玲
判决日期
2021-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