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先才、俞东江、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浙0604民初2353号
判决日期:2021-04-09
法院: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先才与被告俞东江、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2018年、2019年度,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沈阳市燕塞湖街8号融创沈阳××小区××楼××号楼发包给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以下简称中建二局),被告中建二局又将该项目中的水电项目分包给被告俞东江施工,被告俞东江又将水电项目以包清工方式分包给原告施工,于是原告雇佣孙克营、曹凯强、闫坤、闫振锋、闫洪哲、姜起扬、李虎等七人具体参与施工。2019年5月7日,原告所干水电工程完工后,原告与被告俞东江就劳务费进行结算,结算确认的劳务费总额为137240元,由被告俞东江在“工资单”上签字确认,并承诺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劳务费。逾期后,被告俞东江分文未付,无奈之下原告到沈阳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投诉维权,但经沈阳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调解未果。因工人都是原告召集和雇佣,原告只好于2020年中秋节前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先行垫付。为此,为了依法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具状向贵院起诉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杨仁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丁泽
书记员何佳
判决日期
2021-04-09